据新华社电记者近日在广西南宁一些农贸市场发现,一些人专门向摊主“兜售”零钱,从中获取“差价”利润。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有关工作人员认为,这一“换钞”牟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取缔。
记者在南宁五里亭果菜批发市场等农贸市场内看到,有人专门从事兑换零钱的“换钞”业务。他们的对象主要是市场内的摊主。摊主给100元整钱,他们兑回98或99元的零钱,从中收取1-2元的“辛苦费”。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由于“换钞”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以高出人民币面值的价格炒卖,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