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原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防暴大队民警冯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防暴大队民警(试用期)沈晓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冯剑于2005年11月27日酒后送同事王某回家途中,与一出租车司机商某发生争执,冯剑随后对商某进行殴打,并电话纠集石鹏、河泰峰、沈晓鹏赶到现场,对商某进行殴打。而后,冯剑与石鹏又将商某强行拽上沈晓鹏驾驶的一辆面包车,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后将其踹入路边排水沟。因怕罪行败露,次日凌晨,几人再次驾车到丢弃商某的地点,将商某的尸体抛尸荒野。
法院认为,冯剑系该案主犯,但考虑其有立功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