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侯莎莎)针对近期北京、天津等地出现的非法网络炒汇公司,公安部提醒市民远离非法网络炒汇,同时强调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
报案:众多投资者蒙受损失
据公安部通报,近期北京、天津等地,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参与网上炒汇活动时,不仅没有得到利益,反而遭受了严重损失。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在这些省市,相继出现了一些以外汇、投资信息咨询为名,诱骗国内投资者从事互联网境外炒汇活动的公司,网络炒汇活动呈扩大趋势。
据投资者反映,有的公司通过外汇咨询、讲座和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客户,向客户提供通过互联网连接境外合作公司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平台,并代办保证金收付。其具体交易过程是:客户初次申请开设交易账户时,将一定数额的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存入网络炒汇公司工作人员指定的个人储蓄账户。网络炒汇公司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约,然后向客户提供网上炒汇账号和密码。客户凭此在互联网上买卖外汇,并向该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调查:账户资金被转移甚至销户
公安部调查发现,一些网络炒汇公司所声称的境外合作公司在所在国根本没有注册。另外,客户将交易保证金存入网络炒汇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更无保障,一旦这些账户资金被转移甚至销户,客户将蒙受损失。
公安部的相关负责人说,对于上述公司为客户提供网上炒汇交易平台,由其工作人员代收保证金,诱使客户进行外汇按金交易,并收取手续费的非法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但由于网络炒汇公司的合作伙伴系境外企业,其资信资质我国监管部门不掌握。
规定:双方均不受法律保护
1994年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
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
实习编辑:杨嘉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