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立红实习生岳天晶通讯员刘军城市快报塘沽区市民黄某将自己新买的“风神蓝鸟”轿车租给王某搞客运,没想到对方却把这辆车给卖了。王某也因此被判入狱。为讨回损失,黄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王某同时被列为被告的还有天津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理由是该中心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失察,导致王某的骗局得逞。 日前,市二中院终审认为涉案交易中心在此案中负有责任,判令对于黄某的损失中王某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涉案交易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03年8月,黄某将花近20万元新买的“风神蓝鸟”轿车租给王某搞客运,月租金7000元,一月一付。王某提出,为使用方便,要求黄某把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及附加税凭证交他保管。同年9月,王某瞒着黄某将该车以17.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赃款到手后,王某一次给了黄某4.2万元作为半年租金,余款被他挥霍一空。后来,张某又以17.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了赵某,赵某又将该车卖给了张某某,并在天津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时,赵某提交了该车的行车证、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附加税凭证等。后经黄某报案,王某被抓获并被以诈骗罪判刑6年。后黄某又将王某及天津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告上法庭,提出赔偿要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王某用欺骗手段将黄某所有的车变卖获利,侵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故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易过户车辆必须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购车原始发票等,而黄某的车辆在交易中心办过户时,交易中心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仅凭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行车证、产权证、附加税凭证就办理了该车的过户手续,故对黄某的损失造成也存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黄某本人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车的相关证件都交给王某,为王某以后的卖车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对其损失的造成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该院据此将交易中心的责任归于七成,黄某的责任归于三成。判决王某赔偿黄某175300元,当王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天津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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