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利用自己身兼数职的权限,在高等级公路材料采购过程中,采用增设中间商、虚报单价等手段,套取材料差价3千余万元,并将其中的近1500万元揣进了腰包,用于个人投资、购房及打点“关系”,光是为了打点卢万里,一“出手”就是250万元。 现年42岁的杨明原系贵州省桥梁工程公司交通工程处处长、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贵州高速广告公司经理。2000年10月1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昨日,记者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以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杨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速驻虫”狂贪1400余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0月,高开司为保证贵遵高等级公路建设的需要,决定提前采购贵遵公路二期交通工程(扎佐至遵义)所需物资钢护拦(又称“波形梁”)及其附属构件等材料。时任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的高光礼(另案处理)与杨明一起对江苏某工程公司和徐州某公司两个波形梁生产厂家进行了考察,了解到上述两个厂家的波形梁及其附属构件等材料的单价为每公里9万余元。在采购波形梁及其附属构件过程中,杨明先是通过他人介绍,以每年10万元的承包费承包了金丰公司。从1995年至1997年底,金丰公司向徐州和江苏两家公司采购了361.558公里的波形梁及其附属构件。到了1998年初,杨明又通过他人在上海成立了恒锡公司,并以恒锡公司的名义,采购贵阳市东北绕城线和机场联络线50公里的波形梁及其附属构件。从1995年至1998年,金丰公司和恒锡公司共收到波形梁的材料款5487.9104万元。杨明通过这两家公司以9.45万元/公里的价格购进411.558公里的波形梁及其附属构件,而桥梁公司、交通工程公司支付给金丰公司和恒锡公司的波形梁的价格为12.8万元/公里,杨明借机从中套取差价。从1996年至1999年期间,杨明在贵遵线、东北绕城线、机场联络线和贵新线等高等级公路的波形梁及其附属构件等材料的采购过程中,采用上述方法,增设中间商、虚报单价的手段,套取材料差价3129.57万元存放于自己实际控制的金丰公司、恒锡公司等公司的账上。自1996年4月至1999年8月,杨明从上述账户共提款1491.15万元非法占有。
空股“分红” 非法占有13.3万红利款
1997年底,贵州高速广告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由高管局、交通工程公司所属各单位、高速广告公司等单位入股120万元。1998年元月至2月,高速广告公司共计收到股本金89.2万元,其中杨明以个人名义入股5.2万元,私自以高开司名义入股23.4万元。1998年6月至12月,杨明趁着高速广告公司两次分红之机,指使他人将其私自以高开司之名入股的款项虚列增高,并将空股股本所产生的13.3万元红利款非法占有。1999年6月10日,杨明为掩盖空股分红,以借款之名找到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处长康某,将30.8万元的工程款转到高速广告公司账上补足股本。
打点关系 行贿上级390万元
杨明在交通工程公司承建贵遵线交通工程中,通过办理波形梁采购业务,套取了巨额差价款。高开司在对贵遵线交通工程进行审核后,初步打算对交通工程公司的总报价下浮为10%进行结算,杨明遂找到原交通厅厅长卢万里,要求降低下浮比例,最后卢万里决定按3%进行结算。为此,交通工程公司多得工程款700万元。此外,1998年下半年,卢万里决定贵新公路的交通工程(含波形梁采购任务)由交通工程公司承建。为了答谢卢万里的“关照”,杨明在1999年3月及4月,分两次在上海虹桥宾馆及卢万里办公室送给卢人民币250万元。1995年底,高开司决定由高光礼负责贵遵线的波形梁采购事宜及款项的划拨,后高开司采纳了高光礼的意见,将具体的采购工作直接交由桥梁公司办理,杨明通过经办该业务套取了巨额差价款。为了感谢高光礼,杨明分别于1996年4月及1997年7月分三次在高光礼的办公室及自己车上送给高人民币140万元。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 一审领死刑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了以杨明之名购买的广州市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459.7526万元)及以高速广告公司之名购买的广州市天河北路房屋一套、别克车一辆。从他人处追缴赃款人民币570.3万元、国库券20万元、美元3.35万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高等级公路材料采购过程中,采用增设中间商、虚报单价等手段,套取材料差价3129.57万元存放于实际控制的公司账上,并将其中的1491.15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购房及行贿上级、馈赠部下;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空股分红的手段,侵吞公款13.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为人民币1504.4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另外杨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90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日前,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赃款人民币570.3万元、国库券20万元、美元3.35万元(美元按1∶8计算折合人民币26.8万元)、广州市金亚南街9号5A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459.7526万元)、别克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2万元)发还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剩余赃款人民币427.5974万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