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南工 记者 周爱明)“给予专销费2.5万元,商家不得再销售百威啤酒。”在我市某啤酒公司和商家订立的销售合同中,竟出现以上条款。该啤酒公司日前因涉嫌不正当竞争,被工商部门罚款15万元。
我市工商部门近日接到群众举报,某啤酒公司为扩大销量,使用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随后,执法人员展开调查。该啤酒公司在莫愁湖附近一写字楼设有专销点。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销售点存放了大量产品送货单及部分销售合同等。
在该啤酒公司和某练歌房签订的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每销售一瓶该啤酒公司某某牌啤酒,公司就给1元钱开瓶费;在和南京某工贸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中,双方约定由该啤酒公司支付10万元专销费,要求该工贸公司只能销售这家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至案发时,这家啤酒公司实际已支付3万元。在和南京某鱼馆签订的合同中,该啤酒公司付了2.5万元专销费,明确要求鱼馆不得再销售百威牌啤酒。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啤酒公司自2004年11月起,就向多家销售单位支付开瓶费、专销费等,以排挤对手取得竞争优势。
以开瓶费、专销费等名义给予销售单位好处,排挤竞争对手,已涉嫌不正当竞争。随后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啤酒公司罚款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