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业主要跟行规“较真”
本报讯(记者曾海林)这似乎是厦门房产界的一个“规矩”:开发商在将房子交给即将入住的业主时先委托物业单位管理,业主在接到交房通知就开始付物业费。可莲坂盛世·金辉的业主曾先生昨日和这“规矩”顶上了,他认为房子没达到交房条件,拒付交房前产生的两个月物业费。
曾先生在盛世·金辉买的房子去年底被通知交房,但是曾先生发现房门等有破损,没达到交房条件。就没有办理交房手续。但是现在曾先生去办理交房手续时却被告知必须缴清物业费、装修押金和土头堆放等手续才能交房。
“此前的几个月物业管理费一两千元相对几十上百万的房价来说虽然不算多,但是没达到交房条件就要缴物业费,开发商明显错了。叫人如何也吞不下这口气。”曾先生说。
但盛世·金辉的开发商盛华物地产的副总经理陈素娟认为,开发商在与买房者签购房合同的同时有与其签订“业主公约”,并根据相关的管理条例,开发商在交房前可以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等业主入住后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是继续由原物业或是新物业管理。但是交房前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必须由业主负担,业主必须缴清物业管理费和装修押金等才能交房。
业内认为,曾先生和开发商的这场争执实际触及长期以来业主和开发商买卖双方等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等关系的“冰山一角”,就包括房子面积的计算以及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是否有充分的话语权。而由于消费者不是专家,或由于某些原因,像曾先生这样和“规矩”较真的消费者少之又少,大多数会选择沉默。因此曾先生的这场“争吵”有很实际的意义。
记者从相关方面获知,由开发商聘请物业管理部门管理,物业部门收取前期物业管理费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物价部门的批文、建设管理部门的房屋竣工证书、符合交房条件。
这场“争议”将如何解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