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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封存“炸弹”。餐桌下放着液化气钢瓶。
本报讯常吃火锅的人们会发现,有的火锅店餐桌下放着一个小液化气钢瓶,对商家来说可谓“方便快捷”,但液化气一旦泄漏或爆炸,后果不堪设想。“餐桌下放小液化气钢瓶实际上是埋了个小‘炸弹’!”昨天上午,市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朱存连、教导员崔效宝率领执法干警对辖区内餐饮场所违章使用或存放液化气钢瓶进行专项整治。
上午10时30分,执法干警一行首先来到了位于市南区高雄路的“齐海鱼圣酒店”。在酒店一楼、三楼,小液化气钢瓶赫然放在餐桌下面,惟独在酒店二楼没有见到小液化气钢瓶的踪影。
酒店负责人对此解释称,二楼统一使用燃气管道。其间,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清点,结果发现该酒店内竟有26个小液化气钢瓶,后对其依法进行封存。随后,执法干警来到云霄路美食街进行抽查发现,大多数餐饮场所能够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管道,未见使用小液化气钢瓶的现象。
上午11时许,执法人员又来到位于市南区江西路的“天府老妈四川会馆”进行检查。记者在现场发现,该店同样存在“有的使用燃气管道、有的使用小液化气钢瓶”的现象。经过清点,店内共有19个小液化气钢瓶。一员工称,店内存放这些小液化气钢瓶数量并不多,一般是当天用完,第二天即有专人来送。
随后,执法干警将上述小液化气钢瓶现场进行封存,并责令该店负责人到市南区公安消防大队接受处罚。此外,执法人员在抽查中还发现,有的餐饮场所的消防通道已上锁,有的灭火器材埋在墙内,有的缺少水枪……消防部门当即责令其限期整改。
当天,朱存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24条第1款第5项规定:在公共餐饮场所餐厅内使用或存放燃气钢瓶、易燃液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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