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运股份遭股民告了
一度陷入“担保圈”丑闻、多个债主逼债、资产变现抵债、官司缠身等系列危机漩涡中,并面临退市绝境的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昨天又极不情愿地当了一个第一———被拖进号称“股民状告重庆上市公司第一案”的官司中。
三股民索赔近40万
昨天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四审判庭,首次开庭审理这“第一案”。
状告长运股份的两位股民分别是来自江西赣州的邹女士和北京的江女士。被告则包括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八位董事和高管人员,之所以把他们推上被告席,原告的依据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
据了解,2004年1月7日,因长运股份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曾对各当事人作出处罚。其中,长运股份被责令改正,并被罚款60万元;该公司原董事长李立被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该公司总会计师刘平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饶正力、董事李光炳、许少才、刘龙铸、曹明贵、肖宗华和李元发被分别处以警告,并各处罚款3万元。
两原告的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昨天说,两原告都在2003年购买大量长运股份股票,结果在2004年初因中国证监会的处罚,该股价暴跌,两原告损失惨重。
据计算,江西赣州的邹女士抛售股票42900股,损失14万多元;北京江女士共抛售股票49900股,损失也是14万多元。另外,还有一名来自深圳的股民也因相同理由同时起诉长运股份,三位股民要求赔偿金额近40万元。
上海律师对阵北京律师
有意思的是,原被告双方邀请的律师分别来自上海和北京。其中,原告律师、今年42岁的宋一欣,现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宋律师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国内已有上万名股民状告17家上市公司的官司,而他本人代理的则有2000多名股民的案件,其中已有200多件案件胜诉或庭外和解,获赔有数百万元,在国内较有影响的案件包括银广夏投资者的证券民事赔偿、股评纠纷第一案等。
另外,宋律师称,类似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已有不少投资者胜诉并获得赔偿,如“大庆联谊案”中,部分投资者已陆续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了执行款项;“郑百文案”中三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而长运股份委托的律师是北京盛安达律师事务所的许昆,他对本案表示,中国证监会对长运股份作出的虚构注册资金、虚构债权等处罚,都已在2001年全部更正,并重新注入了资金。同时,长运股份受中国证监会处罚与股民投资受损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双方愿意庭外和解
尽管原被告之间分歧巨大,但双方律师在法庭上都表示,愿意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庭外和解。
原告方律师宋一欣表示,如能与长运股份达成庭外和解,将放弃对该公司八位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其他诉讼请求。他分析,按有关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长运股份的诉讼时效在今年1月12日已截止,目前只有三名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内提起了诉讼,同时赔偿的金额也不大。估计只要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各让一步,有望能达成庭外和解,投资者将获得应有的赔偿。
长运股份麻烦不断
据媒体报道,2001年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重庆长运股份,除了在上市头两年勉强维持盈利外,从2003年起便出现巨额亏损。而从2004年开始,更是因资金链高度吃紧,是非不断、官司缠身。
2004年1月7日,因长运股份通过大量虚构资产、虚增利润骗取发行上市资格,中国证监会给予处罚。随后,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率先起诉该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求还款或履行连带责任。接着,又有交通、光大、农业等多家银行的重庆分行相继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债务,由于数起因借款和担保而产生的诉讼事项,该公司资产基本被法院扣押或冻结。
此后,长运股份又引发重庆涪陵上市公司担保圈丑闻,与太极集团、长丰通信和朝华集团三名成员一起,四家上市公司相互营造了一个高达20亿元的“担保圈”。
2005年5月9日,鉴于重庆长运股份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两年亏损,上海证交所发出通知,该公司自2005年5月10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ST长运”,如连续三年亏损将面临退市。
纵深蚂蚁与大象的博弈
股民与上市公司争长短,类似于蚂蚁与大象之间博弈,强弱差距太大。
说上市公司“强”,不仅是说上市公司财大气粗,而且还占据了所有的主动,如在信息披露方面,就有披露时机、披露内容的主动。换句话说,除非他愿意,否则他不想你知道的,股民就无法知道。
说股民“弱”,是指他们势单力薄,而且不见得人人都是会计师、审计师,能从上市公司的报表中窥破上市公司精心编造的谎言,戳破虚假繁荣的泡沫。股民唯一得到信息,只有上市公司自己披露的信息。
显然,这是极不对称的对垒,这一状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有所改观,但仍不容乐观。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昨天就说,按新规定,只有证监会、财政部作出的处罚,或作假账被判决的刑事案件,才能作为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的依据。而现在,上述部门作出的处罚越来越少,往往用“责令整改”来代替,让投资者失去了法律依据。
此外,还有规定,对上市公司因为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赔偿案件,限定诉讼时效为两年。而许多投资者因并不清楚该规定,无奈放弃了诉讼请求。
个案赣州原告邹桂英———我损失了21万血汗钱
因身体原因,江西赣州股民邹桂英昨日并未出席庭审,由委托律师和她丈夫参加。“长运股份造假上市,我押重金买他的股票,就像农民买了假种子,损失惨重!”远在赣州的邹桂英在电话中如此说。
邹桂英今年51岁,是原赣州绵织厂工人,上世纪90年代初下岗后,与丈夫一起经商。正当生意红火时,突然疾病缠身。1999年初去北京诊断,结果患了癌症。经坚持治疗,病情大有好转。邹桂英和家人都认为,病情好转预示生活将有好开端,决定到股市投资。
2000年邹桂英将原准备治病用的近40万元投入股市,并在2003年将全部资金押注在长运股份上,以每股9元左右价格买进43000股。
随后就被套,长运股份股价大跌,最低曾滑落至每股1.25元。特别是到2003年12月底,证监会对长运股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我的心理终于再也承受不起了。”邹桂英说,2004年,她以平均每股4元左右价格抛售长运股份股票,损失21万多元。
“辛辛苦苦挣来的21万元打了水漂,我心不甘呀!”邹桂英说。在决定打官司前,她曾给长运高管写信和打电话“讨说法”,要求得到一定经济补偿,“但他们置之不理。”
去年,11月13日,邹桂英丈夫和律师将起诉书投向市一中院,将长运股份和其高管推上被告席,并聘请宋一欣为代理律师。
记者 刘斌 见习记者 邓全伦/文 毕克勤/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