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张德军(左)在庭审中。
当天,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张德军见义勇为被告上法庭一案,终审以张德军的胜诉而告终。
2004年8月14日,从南充到成都的胡远辉和罗军二人,驾驶摩托车抢走一李姓女子脖子上的项链后驾车逃逸。
2005年,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6万元。12月7日,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原告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诉。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