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
校车出重特大事故校长园长撤职
【本报讯】(记者郑向鹏李玫)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据了解,该《办法》全面系统地设定了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对校车许可条件和管理要求作出严格规定,对学校未取得《校车许可证》运载学生、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将严惩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并追究法律责任。
严格校车许可条件和管理要求
校车作为运载学生的交通工具,其运载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特殊群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后果和社会影响相当严重,因此相对于一般机动车而言,应当有更为严格的许可条件和管理要求。《办法》从严格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校车管理原则性规定,对校车许可条件做出了细化规定,如在机动车安全方面,规定申请车辆应当“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学校、幼儿园租用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在驾驶人要求方面,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在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不超过6分,且未发生过负次要责任以上致人死伤的交通事故”。
对无证学校校车纳入管理范围
《办法》还对无证学校(幼儿园)校车纳入管理范围。由于一些无证学校(幼儿园)乱雇非法车辆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安全隐患,但无证学校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能自行办理《校车许可证》。《办法》将所有校车纳入了《校车许可证》管理的范围,不论属于何种学校,规定学校(幼儿园)必须使用取得许可证的车辆运载学生。
为了避免学校乱雇非法车辆,《办法》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租用校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资格,而不能租用其他车辆。对未取得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对无证校车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对学校、幼儿园及出租校车的所有人处以10000元罚款。
造成重特大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违反校车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办法》指出,学校、幼儿园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
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办法》确定了信息通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制度,通过信息通报制度可以帮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情况,依法查处无证学校(幼儿园)。
此外,《办法》按照严于客运经营机动车的标准,规定了一系列校车安全管理措施,以加强校车的日常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如规定校车应当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校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维护,校车应当配备应急安全装置,学校、幼儿园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等。
交警今起设点
严查无证校巴
【本报讯】(记者谭大跃通讯员邓婕姝)记者昨天从市交警局了解到,从今天开始,市交警与教育、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设立15个点,严查违禁校巴上路,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规当场进行处罚。
据了解,此次检查的具体内容一是看校巴是否持有“许可证”,校车驾驶员是否持有“驾驶证”,检查校车是否按要求在前后车窗按规定张贴校车标志。二是检查无牌无证、报废、假牌套牌、拼装等非法车辆作为校巴使用。三是整治校车各种违法行为,重点是超载、超速等。
作者:记者郑向鹏李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