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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的裴国良
陈玉明摄
本报讯(记者 要露滋)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原单位商业秘密;利用窃取来的技术资料,与他人签订1.4亿元合同谋取巨额利润。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782万元。据悉,这是我省因侵犯商业秘密而被判处赔偿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原单位设计图
拥有硕士学历的裴国良,现年45岁,原系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2001年10月,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将西重所设计的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年8月,裴应聘到武汉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2002年国庆节休假期间,裴返回西安,再次将板坯连铸机主体设备电子版图纸资料拷贝到随身携带的电脑中,带回武汉输入中冶连铸公司的局域网中,用于项目设计。
2003年7月,西重所发现图纸被中冶连铸公司盗用,遂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裴国良的行为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至少148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窃取来的图纸签了1.4亿元合同
2003年上半年,西重所的设计人员在西安冶金机械厂发现,武汉中冶连铸公司委托该厂加工制造铸机所使用的图纸,是西重所设计的板坯连铸机图纸,遂派员前往武汉与中冶连铸公司及裴国良交涉,未果。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中冶连铸公司使用的就是原告人设计的板坯连铸机图纸,该图纸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中冶连铸公司利用上述图纸与他人签订了总价款1.4亿多元的合同,谋取了巨额利润。
2005年8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西安中院提起公诉,西重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法庭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800万元。
盗窃商业秘密后果特别严重
西安中院认为,西重所的板坯连铸机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西重所对此项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又与单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职工的保密义务。据此,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
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惩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国良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该秘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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