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刘奕湛)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记者在公安部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总则中规定,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规定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20日,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上限。
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增加了听证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新华社快讯公安部在28日新闻发布会上提供的材料显示: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238种,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必需的扣压、检查、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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