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6年7月1日起已实施近20年的义务教育法,适时调整的革故鼎新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据新华社2月25日电,修订草案该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之重,决定了修订义务教育法之重,这既关国家大计,又涉普遍民生,自然备受关注。问题在于,什么是关注焦点?
不言而喻,现行法律的内容之所以需要进行调整,是因为义务教育的现状呼唤秩序规范相应改善,这种内在、本质、必然的因果关系,决定了旧貌换新颜的意义是看准现实问题而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循此观之,明确国家义务,无疑是此番修订需要抓住的关键、扣牢的核心。
教育,不管在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整体进步层面,还是在促进个人发展中的人际机会平等、利益平衡层面,都烙有鲜明的公共产品色彩;换言之,不管在科教兴国、人才强国角度,还是在读书改变命运、上学丰满人生角度,教育供需都不是纯粹的私人事务。其中,合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向所有公民提供一定程度的合格义务教育,是国家责无旁贷的义务。
明确国家法定义务,同时是在明确公民法定权利,怎样在这一重要阶段抓住关键、扣牢核心而明辨、深思、细酌,使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实现最大程度的改善,公众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发言权。为此,建议全文公布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以利立法机关、执法机构、公众的意见良性互动,在集思广益中避免留下不该有的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