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坚栋 通讯员 任泽英
本报烟台2月28日讯一客户到烟台某房产中介公司购房,最后这笔买卖却因中介公司疏忽没办成,而中介公司却依旧收取劳务费和违约金。2月27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作出判决,客户可不付违约金,但依旧要向中介公司偿付劳务费。
房某系烟台某信息服务部老板,2004年10月他为客户郝某提供了一套房屋的出售信息,并陪同郝某看房。当天,郝某通过房某向房主交纳购房定金15000元。后因该房没有房产证,房屋买卖未果。房某在向郝某退定金时,扣下了1600元劳务费、违约金。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中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郝某应支付500元劳务费,而房某返还郝某1100元违约金。法院同时提醒,找中介一定要找正规公司,以防鸡飞蛋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