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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张德军见义勇为被告上法庭一案,终审以张德军的胜诉而告终。
2004年8月14日,从南充到成都的胡远辉和罗军二人,驾驶摩托车抢走一李姓女子脖子上的项链后驾车逃逸。从旁边经过的张德军开着自己的奇瑞轿车立即驾车追赶,最后轿车在一座立交桥上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胡远辉从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罗军受重伤,左腿截肢。
2005年,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6万元。12月7日,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原告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偏袒被告等为由,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院于2006年2月28日开庭,二审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德军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客观上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主、客观都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认定无罪,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同时驳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新华社记者陈燮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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