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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旁听群众听闻张德军胜诉后自发鼓掌。新华社发
本报讯
据《成都晚报》报道,“抢匪向见义勇为者索赔56万元”案昨日在成都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见义勇为者张德军胜诉。当法官宣布“驳回罗军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次审理是终审判决”时,旁观席爆发出了一阵热烈的掌声。
2004年8月14日,从南充到成都的胡远辉和罗军二人,驾驶摩托车抢走一李姓女子脖子上的项链后驾车逃逸。从旁边经过的张德军开着自己的奇瑞轿车展开追赶,最后轿车在一座立交桥上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胡远辉从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罗军受重伤,左腿截肢。
2005年,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56万元。
同年12月7日,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原告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偏袒被告等为由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德军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客观上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主、客观都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认定无罪,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同时驳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终审宣判后,胡远辉的父亲胡永立以及罗军等人表示还要申诉,张德军则表示会积极应诉。(周滔)(来源:广州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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