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杨毅李永武记者鲁丹城市快报旨在贯彻“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今日起实施。
新规1本市机动车用作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及喷涂标志图案前,应按规定办理“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申请手续,未取得“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的机动车不得作为特种车辆使用。
新规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机动车用作警车,申领“特种车辆使用凭证”须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批准。
新规3公安消防部门及社会其他单位机动车用作消防车,申领“特种车辆使用凭证”须经市消防局批准。
新规4本市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机动车用作救护车,申领“特种车辆使用凭证”须经市卫生局批准。
新规5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机动车用作工程救险车,申领“特种车辆使用凭证”须经其所属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改制后集团公司批准。
新规6依法申领“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单位,应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盖章的“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申领登记表”
到交管局车管所办理登记手续。
新规7对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同时申领“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办理车辆检验手续,同时确认机动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及喷涂标志图案符合相关规定;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申领“特种车辆使用凭证”,按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由交管局车管所确认机动车,经审核符合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并核发“特种车辆使用凭证”。
新规8“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签注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0天内,使用单位须持“特种车辆使用凭证”、行驶证,与特种车辆一同到交管局车管所重新核准,并换发“特种车辆使用凭证”。
新规9已办理特种车辆使用手续的,应在3月31日前到交管局车管所补领或换领“特种车辆使用凭证”。
新规10特种车辆改作他用应及时到交管局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并交回“特种车辆使用凭证”。
新规11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按法律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应到交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交管部门还规定,“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应随车携带,与行驶证一同使用,不准涂改和转借;对特种车辆不按规定使用“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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