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于奎亮5年申请国家赔偿未果 ■延边州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州中法表示近期将立案,进入赔偿程序
新闻提示
1994年,和龙市十里坪村22岁的民办教师于奎亮正准备结婚,他家是村里公认的首富。
命案改变命运
但5月15日发生在村子里的一起命案,改变了于奎亮的命运。9岁女孩在家中被杀,警方认为于奎亮就是杀人凶手,作案原因是强奸未遂杀人。在公安机关审讯中,于奎亮承认了杀人。但在法院每次开庭审理时,于奎亮均翻供,不承认自己是凶手。而警方也并没有找到直接证明于奎亮杀人的证据,最主要的证据就是于奎亮的口供。
三次重要的转折
延边州中级法院三次判处于奎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奎亮三次上诉,省高法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1年2月2日,检察院撤销起诉。同年4月4日,在看守所被羁押7年之后,于奎亮被取保候审,此时,他原来75公斤的体重已减至50公斤。一年后的4月4日,于奎亮被解除取保候审,成为自由人。
5年申赔终见曙光
5年来,于奎亮一直在申请国家赔偿,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两个文书成了申赔的难题。近日,延边州中级法院表示,已经决定在近期内立案,进入赔偿程序。延边州委政法委对此高度重视,将于近期召开公检法协调会,协调赔偿。
今年2月14日,记者赶了几十里山路,来到和龙市最偏僻的一个村落——头道镇十里坪村,见到了34岁的于奎亮。
7年羁押
1994年5月15日
小村凶案:9岁女孩被杀
1994年的于奎亮还是十里坪小学民办教师,任6年级班主任,他处了一个对象,正准备结婚。5月15日下午发生的事情改变了这一切。
村里的9岁女孩宋振萍死在自家仓库中,警方鉴定,女孩是被锤子击打头部,并被菜刀割断了颈部血管导致大量出血死亡的。最先发现的是女孩的父亲宋文龙。随后,村治保主任向和龙市公安局报了案。警方很快赶到现场勘察。小山村里多年来从没发生过杀人案,女孩宋振萍的死震动了整个村子,大家纷纷揣测着凶手是谁。
当天的于奎亮在干什么?于奎亮说,当天下午,他在和一个同事在村口商店里唠嗑,看见宋文龙跑来说他姑娘被人杀了。当时村里人都围在宋文龙家看,围观者中就有他。
现场只发现孩子父亲脚印
从警方当年现场勘察的笔录来看,办案民警在现场发现了凶器——宋家的一把菜刀和一把打号锤,在一个装辣椒面的塑料袋上发现了1个血手印,现场发现的脚印和手印只有女孩父亲宋文龙的。
1994年5月18日
女孩父亲被列为嫌犯抓走
偏僻的十里坪村很少有外来人,就连客车也只通到7.5公里外的长仁村。警方将破案重点定在了本村村民。和龙市公安局在十里坪村成立专案组,对所有村民进行了走访排查。案发后第三天,警方将女孩的父亲列为犯罪嫌疑人。
宋文龙曾交代失手杀女儿
于奎亮的律师介绍,当时宋文龙曾向警方交代,是自己失手杀害了女儿,原因是看见女儿不刷碗,不做作业,说她也不听,一生气就拿起锤子想打她,结果她跑到仓库那边,他一下子打到了女儿的头,女儿回过头来,他又打了几下,最后女儿倒在了地上。他一看女儿不行了,就害怕了,干脆用菜刀割断了女儿的脖子,制造被别人杀害的假象。当时警方还在宋文龙的协助下,在宋家的灶坑里发现了用来擦拭血迹的抹布。
十里坪村的村民介绍,宋文龙在村里是有名的“酒迷糊”,几乎每天都喝得醉醺醺的,喝醉了之后,经常打骂自己的妻子和女儿。案发当天,宋文龙也喝了酒。宋文龙说,当年他是在稀里糊涂的情况下承认杀女儿的。警方也没有找到确凿证据证明女孩是宋文龙杀的。
1994年5月22日
宋文龙被放 于奎亮被带走
就在全村人都认为宋文龙是凶手,为他的凶残叹息的时候,5月22日,宋文龙被放了。同一天,于奎亮被警方带走……
24小时审讯 于奎亮承认杀人
一天一夜之后,警方宣布,案子破了,于奎亮已经交代是他杀害了宋振萍,杀人原因是强奸未遂起了歹心杀人。回忆起当年被抓进去直到坦白交代,于奎亮哭了:“他们审讯我差不多24个小时……那种情况下,除了承认自己是凶手没有别的办法。”于奎亮说,“那种情况下,我必须得先过去那一关,然后到开庭时我再翻供。”
1996年5月6日、1998年8月24日、1999年8月9日
三次判死缓 省高法三次发回重审
进拘留所后,于奎亮先后多次被公安局提审。“开始时我都跟他们说,女孩不是我杀的……但每次到最后,我都只能交代。”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该案曾几次被法院和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补充侦查,于奎亮也在反反复复的提审中多次交代并多次翻供。
1994年12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于奎亮上向法官讲述了自己招供的经过,说明自己不是杀人凶手,是被冤枉的。延边州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延边州检察院则将此案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随后,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5月6日、1998年8月24日、1999年8月9日三次判决于奎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奎亮三次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1年2月2日
检察院撤回对于奎亮的起诉
在省高法第三次将此案发回重审两年后,延边州检察院撤回对于奎亮的起诉,这一天是2001年2月2日,这一天于奎亮仍被羁押在看守所。
2001年4月4日
7年后于奎亮被取保候审
2001年4月4日晚,和龙市几位政法委领导突然要见已在看守所里待了7年的于奎亮,还让于奎亮收拾行李。于奎亮开始以为又要被拉出去审讯,便拒绝了。但几位领导随后告诉于奎亮的话让他终身难忘——“我们要放你回家”。
于奎亮先被车拉到了和龙市公安局,随后又拉到了头道派出所,在那里他见到了父母。在签了取保候审手续后,他和父母被送回家。
7年于奎亮体重减了25公斤
等到警察都走了,一家人抱头痛哭。于奎亮说,在看守所蹲了7年,他的体重从75公斤降到50公斤。“以前孩子身体可好了,现在腰椎有伤,干不了重活,前胸部还有一块骨头塌陷进去了,一到阴天下雨就疼。”于奎亮的母亲说。
2002年4月4日
于奎亮终于又成了自由人
在被取保候审整一年后,2002年4月4日,于奎亮被解除取保候审,成为自由人。
父亲、妹妹、律师受牵连
于奎亮说,为了他,家人在他被捕的7年间多方奔走。1994年7月20日,他的父亲和18岁的妹妹被关进看守所,42天后被释放,被关进去的理由连自己也说不清楚。
于奎亮的律师刘律师多次上书有关部门陈述案件的漏洞,于1996年被收容审查,理由是收取于彦青(于奎亮父亲)的贿赂,为于奎亮串供。刘律师被关了3个月后,被无罪释放。当时延边当地一报纸还报道了刘律师受贿被捕的新闻,刘律师事后将该报纸起诉到法院获得赔偿。
案件疑点
证据之疑
主要证据只是于奎亮的口供
记者翻阅于奎亮三次被判死刑的判决书发现,于奎亮被指控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是于奎亮自己的口供,三份判决书的“证据”一项,第一项都是“犯罪嫌疑人于奎亮自己的口供,前后7次供认自己杀害宋振萍的事实情节与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及尸检鉴定吻合”。然后,是有两名村民证明在案发当天14时左右,曾经在被害人家附近见过于奎亮。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
也正因为如此,省高法3次将该案发回重审。
于奎亮杀人是推理出来的?
当年参加于奎亮案审理工作的现任延边州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金杰说,当年从卷宗来看,感觉于奎亮就是凶手,“因为他的口供和现场勘察情况一致”,但证据又确实不充分,“那时候经常采用推理的办法,经过推理,认为于奎亮应该就是杀人凶手”,由于证据不足,“判决的确有些勉强,所以省高法一直不认”。
细节之疑
死者父亲当时曾说不用报案
十里坪村当年的治保主任郑尚文说,当年宋文龙在村里喊自己姑娘被杀后,他到宋家一看,女孩确实倒在血泊中。他当即提出报案,但女孩父亲宋文龙一听,马上说不用报案。
郑尚文表示,他当时很吃惊,因为大小也是条人命,咋能不报案呢!后来宋文龙没说出什么,郑尚文就骑摩托车去报了案。
于奎亮所有衣物未发现血迹
女孩的脖子被菜刀割断,大动脉被切断,按照常理,应该是鲜血喷涌,无论怎么躲避,身上都不可能一点血迹都没有。当年警方搜走了于奎亮所有的衣服、鞋子,都没有找到一丝血迹。这点在警方的报告上可以得到证实。
5年申赔
两个文书阻塞了赔偿之路
出来之后,于奎亮想到申请国家赔偿,约15万元。他找到延边州法院,法院告诉他,需要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证明和检察院不起诉的证明。这两个文书,他跑了多次,至今没有拿到——“检察院说案子已经退回到了公安局,让我到公安局问;和龙市公安局说“案子没破,不可能撤销”。赔偿问题,也就一直没有结果。
2005年,了解到佘祥林案被媒体曝光后,于奎亮说他再次看到了希望。他找到了延边州政法委,政法委郭副书记非常重视,多次协调,并表示会给他一个说法。
希望获得赔偿 更希望破案
“我不只是希望国家给我个说法,我更希望能破案,查出到底谁是凶手,洗清我的罪名。”于奎亮说。各方说法
于奎亮的案子,涉及到和龙市公安局、延边州检察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奎亮被释放的原因,三个部门答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国家赔偿”一事,各方也作出了反应。
和龙市公安局
补充侦查没进展释放于奎亮
2月23日,和龙市公安局局长金京日调来当年卷宗,向记者介绍了该案情况。他说,于奎亮案件被省高法3次发回重审后,在延边州中级法院提议下,召开了公检法三家参加的会议。2001年2月13日,州检察院把案子发回和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金京日说,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不能以笼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补,应在补充侦查中提供具体明确的说明犯罪事实在哪些方面不清楚,定罪的证据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否则,公安机关可以拒绝补充侦查。
金京日又说,毕竟已经退回了,他们也就没有再将案子交给州检察院,而是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但由于案发时间较长,现场已经不存在了,所以案件没有太大进展,于是在2001年4月4日对于奎亮予以取保候审,2002年4月4日,予以解除取保候审。
案件没有破 就不会撤销
金京日说,于奎亮被释放后,来找过他三次,要他出具案件撤销证明,他没有给。第一,在没有破案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第二,至今没有任何机关书面表明于奎亮“无罪”,不能说于奎亮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第三,于奎亮被释放时,公安局给他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2006年于奎亮来找时,给他复印了当年的释放证明书。
释放证明书当年为何没给于奎亮?金京日解释说,是因为当年我国公安机关的手续还不健全,释放手续只有两联单,一个是存根,一个是放在卷宗里的。直到2003年5月1日以后,我国公安部开始执行新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才有了新的三联单,一份留存根,一份附卷,另一份交给看守所或者检察院,然后由看守所给本人出具一个释放证明书。
其他情况由于事隔多年,且当年的办案人已离开和龙市公安局,金京日表示不便介绍。
延边州检察院
撤销起诉已表示检察院的失误
州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撤销起诉本身就表示检察院已承认起诉不对,表示自己存在工作失误,但检察官很少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书。
不起诉的情况分为三种,一种是存疑不起诉,也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第二种是相对不起诉,这种一般针对情节轻微的;还有一种是绝对不起诉,也就是不构成起诉条件。
于奎亮的案件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条件。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存疑不起诉。这种方法是检察机关经常采用的。第二种处理方法是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这种方法很少采用,因为这种方法似乎直接表明以前的起诉是错误的,一般都是把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由他们“主动撤销案件”。
延边州中级法院
将于近期立案进入赔偿程序
记者从延边州法院负责赔偿工作的金亨今法官处了解到,于奎亮的案子之所以以前没有立案,一是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他的释放证明是2001年的,而他是2005年提出的赔偿要求,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另外是他的相关手续不全,没有公安局的撤销案件证明书和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经过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不予立案。
记者随后采访了主管赔偿案件的延边州中级法院副院长陶小洁,他说,于奎亮的案件经过多次研究,已经决定在近期内立案,进入赔偿程序。
延边州委政法委
召开协调会 让公检法出手续
延边州委政法委副书记郭明俊告诉记者,他曾召集公检法三家召开会议,商量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先把人放出去,取保候审一年,进行补充侦查。一年后,公安局补充侦查也没有什么进展,最后解除取保候审。但由于于奎亮被释放时,没有任何一个机关宣布他“无罪”,所以造成索赔困难。现在,这个案子已经引起各部门高度重视,政法委将在近期内召开一个公检法三家都参加的协调会,协商让三家出具相关手续,将该案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于家变故
村里首富变成首贫
于奎亮家人介绍,于奎亮当年被抓时,于家在十里坪村是首屈一指的富裕户。家里养殖木耳,老二于奎亮和老三于奎东是老师,其他孩子帮着种地,每年的收入都在几万元。
于奎亮被抓后,父亲、妹妹先后被抓,那时正值收获季节,家里没有劳动力,价值十几万元的木耳烂在地里。这些年,全家人为了帮于奎亮讨公道,花费无数。
“奎亮进去之前,老于家在村里算是首富了,一家人都能干,让人羡慕,不过现在完了。”原村治保主任郑尚文说,10年前的首富如今变成了最穷的特困户,现在,于家负债七八万,成为村里的第一救济对象。
事件分析
疑罪从无 放在现在不会抓人
除口供和村民证言外,没有任何切实证据证明于奎亮是凶手。“证据明显不足,这种情况在今天显然不能构成起诉,肯定连抓也不该抓,因为现在是疑罪从无。”一位法律界人士这样评价。对于判决书中“证据基本充分、事实基本清楚”的话,他表示:“现在已经不能使用这样的话来定罪,必须是‘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基本’这种模棱两可的话是不允许使用的。”
司法体系不健全付出了代价
这位法律界人士说,没有充分证据,勉强判决,公检法机关在当年的案件侦破中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又要在今天研究为于奎亮赔偿,这是政府执法思想和司法体系不健全付出的代价。但我们应该看到,公检法机关的执法思想正在沿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前进,类似“佘祥林”这样的案子将再难发生。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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