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刚实习生赵阳)“找工作这么难,好不容易看到一丝希望却被骗了钱,太叫人寒心了。”江小姐在一家名为文堡科贸公司的企业应聘时,被收取了400元费用,但最后公司拒绝录用她,400块钱也不予退还。接到江小姐的投诉电话后,记者以应聘者的身份前往文堡公司,发现这家公司确实在收取应聘者的费用,而且“春节后来应聘的人一直源源不断。 ”被收了钱后,记者联系到劳动、工商等部门,但是遭遇与试图维权的江小姐一样,尚“没有人站出来帮我”。
应聘需交“实习产品押金”
江小姐去年从安徽黄山来到上海找工作,前不久她在一家知名招聘专业报纸上看到了上海文堡科贸公司的招聘信息,随即于本月8日兴冲冲地前往应聘。让江小姐感到意外的是,刚刚进入经理室聊了几句,一位自称姓张的经理就提到了交纳费用的问题,“你已经被我们录用了,需要交纳一定的实习费用。”张经理告诉江小姐,在录用前需要10天的实习培训,期间需要用到一种耳机产品,因此要交纳400元的产品押金。
犹豫了一阵后,为了保住这个难得的工作机会,江小姐将身上带的100元全部交了出来,第二天又赶到公司补交了300元。
“实习”不录用也不退钱
文堡公司实习培训的内容很简单,就是让江小姐将耳机带回去“认真研究”,江小姐也老老实实按照公司的要求,经常到市场上了解相关产品的情况。10天后,满怀信心回到文堡公司的江小姐却等来了一场完全没有准备的实习结业考试。“题目都是一些专业名词,根本回答不出。”江小姐无法通过考试,文堡公司宣布她没有被录用,而当江小姐要求返还自己的400元钱时,对方却称这400元是“违约金”,不能退还。江小姐对此无法理解,坚持要求退还,结果文堡公司又称400元是“购买产品的费用”,拒绝退钱。
记者暗访被“录用”
昨天上午10时许,记者赶到了位于新闸路1891号新闸大厦2501室的文堡科贸公司。
公司一名接待小姐要求记者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等材料,当记者表示这些材料都没有带来时,这名小姐表示没问题,只要在公司打印一份材料即可,但是需要付10元钱。简单问了几个问题后,一名苑姓经理慷慨地表示,在公司做得好收入一定丰厚,记者惊讶地发现,自己已经被录用了。
1小时内20多人来应聘
“我们公司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之前还有实习期。”苑经理径直提到了实习的费用问题,“要交400元,实习结束后马上返回,产品也不收回。”而当记者表示担心通不过实习考试时,苑经理表示考试内容全部在发放的材料中,完全不必担心。如果不交纳400元,“岗位将不予保留”,苑经理收下记者10元钱,答应记者可以下午补交余额。
记者在文堡公司的将近一个小时内,共有大约20余人前来应聘,其中不乏东华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高校的应届毕业生,还有一些外地高校的应届毕业生。
当得知记者是到25楼的文堡公司应聘时,大厦的一名工作人员意味深长地告诉记者:“年轻人可要聪明点。”他告诉记者,这家公司是租借的房子,“春节后一直很多人都来应聘。”
执法部门对此“感棘手”
感到自己受骗后,江小姐联系了劳动、工商和消保委等部门维权,但是有关部门的电话“该打的都打了,都说不属于自己负责,没有人站出来管。”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部门,但是一圈找下来,对于这个问题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记者却仍然感到一头雾水。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劳动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签订以推广、促销为名的民事协议,更不能盲目签字,随意交钱。如果已经支付了钱款,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欺诈求职者的,可以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而静安区工商分局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他目前无法回答。
此举触犯劳动法规
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告诉记者,这类问题确实属于“比较边缘的法律问题”,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而2001年修订的《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同时禁止“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