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医院承担漏检责任张家民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马志国】某医院在为一名患者治疗时,未能检查出该患者已患有乙状结肠癌症。该患者去世后,其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老年男子杜某因腰及双下肢疼痛,于2005年8月在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的医生以“手法”、针灸配合药物内服外用,对杜某进行了综合治疗。其间,杜某时感腹部及小腹胀满、坠胀、疼痛不适,因既往有其他病症,医生给予药物对症治疗。8月某日,医生给杜某做了胃镜检查,检查报告为:轻度食管炎、慢性胃炎、轻度肠化、黏膜充血等。经一周的药物治疗,杜某的症状未见好转,医生仍继续给予药物对症治疗。9月出院后,杜某又去另外一家医院就诊,结果被诊断为“乙状结肠癌症晚期(肝、骨转移)”。去年11月,杜某去世。
杜某去世后,家属将第一家为杜某进行治疗的医院告上了法庭。开庭时,杜某的家属说,杜某因病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因医院错误诊断,造成杜某患乙状结肠癌,并向肝、骨转移,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致使杜某死亡。杜某的家属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1万余元、丧葬费6528元及杜某妻子生活费3.2万余元。
被告医院的代理人表示,患者杜某与被告系医患关系。被告医生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未做肠镜检查,造成漏诊,应负一定责任,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负有对患者杜某所患病症明确诊断、对症治疗的义务。因被告医院对患者杜某腹部及小腹胀满、坠胀不适等症状未考虑肠镜检查,造成对杜某所患乙状结肠癌病症的漏诊,对此被告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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