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简阳人张德军驾驶汽车追赶抢夺项链的抢匪时,和抢匪的摩托车相撞,一抢匪飞出立交桥摔死,另一抢匪的左脚被截肢。之后,伤者罗军及死者胡远辉的妻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宣布张德军胜诉(本报曾作报道),自诉人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自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喜笑颜开的张德军被众人抛起以示庆贺,而自诉人及家人仍表示不服判决。
原告上诉见义勇为应有“度”
2005年12月7日,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军等五人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偏袒被告等为由,提出上诉。
在上诉理由中,自诉人认为,见义勇为也不应该超过一定的“度”,即使是犯罪分子,同样拥有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张德军无权判决一个公民的生死,他可以选择保持安全距离跟随,但不可以暴制暴,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希望上诉法院判决张德军有罪,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认定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应是故意。该案中,张德军为制止实施抢夺行为的胡某和罗军,与现场群众一道打电话报警并驾车追赶,其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客观上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在该案中,胡某和罗军在实施抢夺行为后,为占有其抢夺钱财和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驾驶摩托车以高度危险的状态疾速行驶,是造成翻车摔落致胡某死亡、罗军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所提原判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终审判决见义勇为者无罪
成都中院认为,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认定无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却不能依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以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公和偏袒。
“驳回自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当审判长宣读完宣判结果时,法庭上顿时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张德军更是喜笑颜开向旁听席上的人们挥手致意,而自诉人及家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
走出法庭后,张德军被众人团团围住,并将他抱起来抛向空中。张德军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也希望以后的见义勇为者不再像我一样坐在被告席上。”
王鑫程兴燕记者庞山岚实习生陈东黄学渊摄影雷远东
案情回放
2004年8月14日下午,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3组的李女士遭两男子飞车抢夺项链。张德军等人闻讯后开上奇瑞轿车追赶抢匪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在逼停抢匪的摩托车时两车相撞,开摩托车的男子胡远辉当场死亡,摩托车后座男子罗军左腿被截肢。由于被抢项链价值未达到“抢夺罪”的定罪标准,警方此后按治安案件进行处理。今年初,成华区有关部门授予张德军等7人见义勇为奖。今年5月,罗军及胡远辉家属向成华区公安分局控告张德军,要求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公安分局决定“不予立案”。随后,伤者罗军及死者胡远辉的妻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