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法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审计法修改内容不多,其中“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政府应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是十分引人注目的一大亮点。 舆论普遍认为,对审计法的这一修改,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职能,从而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权力。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财政预算具有审批权,包括审查财政预算的制定、审查财政预算报告、检查当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上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审查并决定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政府的审计机关则对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具有审计权。在实际操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预算监督权的时候,往往难以掌握尽可能全面、具体的情况,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将政府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并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中予以重点说明,以此作为人大监督政府预算的一个重要依据。针对这个要求,此次审计法修改突出了审计机关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作用,具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双重意义。
然而,应当清醒地看到,上述制度安排只是人大强化预算监督职能迈出的一小步,更确切地讲,上述制度安排的主角似乎是审计机关,而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后者只是借助了前者的力量,为自己增加了一些主要是技术上的辅助手段。长期以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预算监督权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障碍。比如以前政府提交给人大的预算报告过于简单粗放,现在在人大的要求下又倾向于详尽无遗,一些人大代表“以前看不懂不想看,现在想看但看不完”。如果说这类相对较小的问题解决起来还比较容易,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3月初召开,政府提交给人大审议的财政预算事实上已经开始执行,如此滞后的预算审议方式要得以改变,可能就大为不易了。
既然审计机关能够为人大监督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提供技术帮助,那么他们也可以为人大在监督政府预算编制、审议预算报告、审查并决定预算部分变更等环节上提供技术帮助,但无论审计机关提供多大的帮助,在现行部门格局中,也只能算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对人大提供的帮助,这就相当于变成了“政府帮助人大监督政府预算”,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看是不尽科学的。所以,在讨论修改审计法的时候,有人建议将审计机关纳入人大系列,或将审计机关完全从政府序列中独立出来,升格为与法院、检察院平级的单位,等等。现在审计法修改完毕,这些建议是否可行,还有待于今后实践的检验。
最近有专家向全国人大办公厅发出建议书,希望即将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增加“由国家审计署作2005年审计工作报告”的议程,认为这样将比往年审计署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报告,更能体现出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的权威,更能促进审计监督、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效结合(《检察日报》2月27日)。上述这些建议充分表明,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对审计机关以审计手段监督政府预算,以及对人大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无不寄予了热切的期待,尽管审计法短期内不会再做修改,但审计机关仍然可以大力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为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做出更大的努力。相关报道见A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