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2月28日讯(记者方武杰)记者昨日从省财政了解到,为多方面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实际困难,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又专门出台了《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就工商、税务、劳动、教育、卫生以及水、电、气、房租等领域对低保家庭进行优惠扶持。
据了解,为缓解物价上涨给低保家庭带来的影响,2005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出台了《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明确规定在年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个月的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桥、茅山革命老区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