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管教人 今日阶下囚
甘肃省第一劳教所原所长曾令峰、原基建科长范天昌受贿案昨日开审
本报讯 (记者 陈霞 实习生 王普普) 3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甘肃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原所长曾令峰、原基建科科长范天昌受贿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曾令峰、范天昌索取和收受他人钱财共计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曾令峰当庭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而范天昌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受贿。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所接受的部分钱财是属于法律上的受贿行为还是属于友人间的馈赠行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案情实录
两次收受包工头15万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初,省第一劳教所正值扩建改造,白银区二建工程队负责人许某承包了该所北区3号住宅楼工程,为表示感谢,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许某在省第一劳教所工地办公室给曾令峰一个手提袋,内装10万元现金,曾令峰将此款交给妻子用于购买住房。
2001年10月,曾令峰的妻子在平安台开饭馆,许某又以“礼金”的名义向曾妻送了5万元,事后,曾妻将此事告知曾令峰,曾没有表示异议。此后,曾令峰授意手下办事人员将省第一劳教所教学楼工程交给许某承建。
曾令峰受贿71万元
2000年3月,兰州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了省第一劳教所净化水工程,在施工期间,曾令峰多次暗示该公司经理王某自己要在兰州买房,钱有些紧张。同年6月,王某先后两次向曾令峰行贿13万元。截至2003年5月,曾令峰共收受贿赂71.1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20.1万余元。
“中标”回报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5月,挂靠甘肃省第一建筑公司的兰州维尼伦厂建安公司副经理张某,得知省第一劳教所有在建工程的信息后,通过他人结识了曾令峰,意欲承揽工程。为使张的公司能够中标,在投标过程中曾令峰授意范天昌,在评标时给张某所在的公司打了高分,张某的公司最终承建了省第一劳教所在平安台的4号住宅楼工程。为表示感谢,张某于2003年1月在范天昌的办公室给范送现金5000元。
据查,范天昌共收受他人贿赂9.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6.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曾令峰、范天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本报记者 陈霞 实习生 王普普
庭审直击
答问:曾令峰领导派头十足
3月1日上午9时整,曾令峰和范天昌被法警押进兰州中院审判庭。当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时,两被告低下了头,神情沮丧。当法官询问时,曾令峰似乎忘了自己的“身份”,说话抑扬顿挫,语气依旧是所长的“气派”,神情飞扬。
陈述:“本人有几个遗憾”
曾令峰在庭审即将结束时陈述:“本人有几个遗憾:(1)对不起党多年的教育和培养。(2)对不起我的家人,给他们造成了恶劣的影响。(3)今天我失败了,但是我会好好配合,接受改造,明天我或许还会成功的!”
公诉人:应以受贿罪定性
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无视法纪,利用职权之利收受贿赂,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从法律意义上都属于受贿罪。被告曾令峰在被实施强制行为前能够首先承认并提供破案线索,属特别自首,应当给予从轻发落。而被告人范天昌却对事实百般抵赖,影响事实的澄清。
辩护人:部分不构成受贿
曾令峰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曾令峰受贿的17万元属于朋友的馈赠,是友人间的感情投资,不构成犯罪。由于被告属于特别自首行为,而且其在职期间无任何工程事故,严把工程质量关,后又退赃25万余元,因此恳请法庭酌情处理。
范天昌的辩护人认为,被告范天昌不属于受贿罪,其中部分款项是在事后才给被告的,而且被告并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行方便,应该属于感情投资。起诉书的部分事实不属实,被告的辩解属于合理辩解, 所以不构成抵赖。被告的职位使他对许多事情没有决定权,只是在执行领导的决定而已,所以请法官酌情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