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实习记者王鑫)昨日,有市民打进本报“霸王条款”征集热线86613333-1反映,他在客运公司购票时,在未见醒目提示的情况下,售票员“捆绑”销售人身意外保险费,当他提出异议时,售票员也不退已付保险款,他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军表示,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汽车站附带销售的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在未征得乘客同意前,任何人都不能将这种保险强加给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