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转院途中死亡获赔2万
江门法院判决医院没尽救死扶伤义务,应支付精神抚慰金
本报讯 (记者柯鸿海 通讯员黄海生)去年3月3日,赵某因病入住江门市某医院治疗,因病情没有好转,16天后赵某家属要求将患者转往广州治疗。 救护车开出约40分钟后,氧气用完。当救护车行至南海九江镇医院时,赵某已经死亡15分钟。家属认为赵某的死是由于救护车上的氧气不够所致,于是将江门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8万余元。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一审判决:江门某医院向死者家属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在庭审中,双方激烈争辩,争议焦点为赵某的死是否与氧气用完有关。
患者家属诉称,他们曾要求医院派医护人员随车,而医院则以工作忙、科室人手少为由拒绝此请求。院方出车时只是为赵某戴了氧气面罩吸氧呼吸,救护车开出约40分钟后,氧气用完。家属认为赵某的死是由于救护车上的氧气不够所致。
院方则辩称,患者家属要求赵某自动出院时,医院以患者病情危重不宜搬动为由不同意转院,但患者家属签字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由于当时医院工作量大,没有派医务人员随车。院方认为,是患者家属坚决要患者自动出院才导致赵某死亡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转院前一天,院方向家属发过病危通知书,并由患者家属签收。第二天,患者家属要求将患者转往广州治疗,在院方出具的《自动出院或转院同意书》上签名,表示自愿承担自动出院或转院带来的风险和后果。该院派出救护车,由司机一人负责护送。该车行至佛开高速公路时,赵某出现呼吸困难,救护车开至南海区九江镇医院时,但患者已无心跳及呼吸。
法院认为,患者赵某的家属在院方告知该患者病情加重、可能随时危及生命的情况下,仍冒险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又在院方表示无医务人员护送,患者生命缺乏有效保障的状况下,坚持将患者转送广州某医院,应承担该风险责任,故不支持原告请求医院赔偿3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院方作为医疗部门,在劝说患者家属患者病情不允许转院的情况下,没有安排医务人员随车,没有穷尽救死扶伤的义务,导致患者家属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医院方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给患者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