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车牌宝马追了尾
免责条款未免责保险公司照赔
本网讯 王悦未上牌照的机动车出险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遇到这种问题,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往往会各执一词。争议到了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赔!
2005年6月17日,原告杜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机动车保险单,为自己新买的“宝马X5”越野车投了保,被保险人就是杜先生本人。 该保单中包括8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80万元的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投保后的第10天,杜先生驾车与另外两辆车追了尾,经交管部门认定,杜先生负全责。此时,杜先生所投保的“宝马”车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只有一个临时牌照。事故发生后,杜先生为修理事故车辆支付了修理费8万余元。但当杜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双方的保险条款中约定:“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没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号牌,依据该条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对于保险公司的辩称,法院认为,虽然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号牌,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杜先生交纳了保险费,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是,杜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丰台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依照保单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杜先生保险金八万余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