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资料套公积金将严惩
有关部门强调,检查期间符合条件的仍可按正常程序领公积金
提醒
本报讯 (记者肖小冰 通讯员穗公积金)“职工或中介利用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属违法行为,一旦查出,将受严惩”,昨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法惩处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集体和个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呼吁市民不要以身试法。
发现违法套取公积金现象
广州市从2月20日开始,对全市已经发出的22万个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进行大检查。据悉,此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检查是自1992年广州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的首次大检查。检查期间,市民只要符合有关条件,并提供真实资料就可以按照正常程序来提取住房公积金。
广州市为何会开展此次公积金提取大检查呢?
去年下半年以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多起职工提供虚假发票、房产证或伪造购房合同套取公积金的违法现象,同时也发现有房地产中介公司专门为职工提供虚假资料购房套取住房公积金。目前,该中心已将相关事件报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提取公积金须符合条件
储存在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其使用有一定的限制性,提取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而在广州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中,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时限、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职工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职工应当依法依规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检查结束按正常程序取公积金
据悉,检查期间,职工凭提取登记证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的要求,提供所需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承办银行重新审核后方可正常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别强调,上述只是检查时期的特殊要求,并不意味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变严。检查结束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的领取还是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和“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文执行,只要符合“1号文”条件,并提供真实资料的职工随时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检查期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一方面委托承办银行进行重新审核,一方面自身也抓紧核对工作,双管齐下,力争尽快完成检查工作。此后,市民就可以按照以往正常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
利用假资料套公积金违法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此次检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职工或中介利用虚假资料套取公积金,属违法行为,广大市民不要以身试法”,公积金中心呼吁。据悉,检查结束后,中心会根据检查结果进一步完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此外,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正在争取与市国土房管局有关部门连接房地产档案查询专线,实行职工购房信息共享,以便更准确地查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资料。
释疑
110多亿并非闲置而是贷款准备金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闲置110多亿元?昨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回应,这110多亿元住房公积金并非“闲置资金”,而是储存在银行的随时准备给符合条件提取公积金职工的“提取准备金”和“贷款准备金”或“应付贷款金”。
今年省两会期间,一些政协委员反映广州去年尚有110多亿元的巨额公积金被“闲置”。对此,该中心明确强调,“闲置”一词容易引起老百姓的误解。住房公积金必须要有一定的存量资金作为保障,没有存量资金就没有支取,也就不可能贷款。“如果存储100亿元就用光100亿,那么后来的提取者不可能提取公积金,也就更不可能实行公积金贷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