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殷骏)患者病情严重,收治医院向我市一“三甲”医院求援,“三甲”医院派出专家进行会诊。岂料,患者的手术非但不成功,反而构成医疗事故。于是,患者将两家医院共同告到鼓楼区法院,索赔100余万元。 昨天,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61岁的徐先生是金坛市人,2002年8月,因突然患病住进医院。因病情复杂,收治他的那家地方性“二甲”医院,在确诊他的病情上遇到难度。
为此,这家“二甲”医院经患者家属同意,决定向我市某“三甲”医院发出会诊邀请。这家医院派出有关专家。两家医院的医生通过联合会诊,决定对徐实施手术。
当年10月,在我市“三甲”医院专家的主持下,徐先生在当地医院接受了手术。术后,徐先生出现休克和昏迷症状,被送往重症监护室抢救。当年11月,收治医院又邀请该“三甲”医院专家会诊,再次实施手术,徐的病情得以初步控制,但未达到预期效果,徐不得不在各大医院辗转救治。
徐及家人认为医方存在严重过错,决定提起诉讼。经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最终认定构成4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去年10月,徐将我市这家“三甲”医院及当地医院一起,告到鼓楼区法院,索赔百万元损失。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市“三甲”医院虽然派出专家进行会诊,但与患者发生医疗服务关系的依旧是当地“二甲”医院。因此,徐要求该“三甲”医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三甲”医院不承担责任,当地“二甲”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