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速递公司未经同意收取保险费是“霸王行为”
新快报讯 (记者 梁健中 尹辉)寄特快邮件时,速递公司将未划掉保价栏的行为视为同意购买保险,并为此收取1元保险费,这种情况相信不少人都碰到过。不过,广州一律师事务所认为速递公司此举属“霸王行为”,应当退钱,协商两年未果,遂将速递公司告上法庭。 2月28日,本案在越秀法院开庭审理。
2004年1月12日,东风路广东某律师所的葛磊律师,以律师所名义用国内特快专递寄送了三份快件,广州市速递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第二天,葛律师收到发票时发现,每单都收取了1元的保险费。“自己却从未申请过保险,在寄出单据上也没有填写有关保价、保险事项”,葛律师对速递公司的做法表示强烈不满,因为“那份文件丢了也无所谓,即使赔也得不到充分赔偿,不想买保险”,但速递公司未征得其同意就收取保险费,这种做法太霸道了。
葛律师遂向速递公司发映,但事情过了两年都没有任何正式答复,速递公司的做法也没有改变。所以葛律师后来每次寄特快专递,都得留意划掉保险一栏,“给自己造成极大的不便”。
“1元钱是小事,但作为律师,必须讨个说法。”葛律师遂以律师所名义,将速递公司推向被告席,要求其返还保险费1元。
庭审中,速递公司表示,邮寄时是否购买保险,由寄件人自己选择,公司并没有强制寄件人购买;而且公司的揽收员在收取邮件时,已经口头将相关事项告知原告,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在原告表示购买保险又未表明保价情况下,按规定视为最低保价100元,收取保险费1元。速递公司同时指出,保险费只是其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收取,并未落入自己腰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