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交车司机没有在规定站点范围内停车,其违规停车的行为导致乘客老伯下车后被摩托车撞伤成植物人。为此吴老伯的家属与公交车公司对簿公堂。近日经法院审理,公交车司机存在过错,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由公交车公司承担三成补充赔偿责任七万四千多元人民币。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东莞市横沥镇的吴老伯像往常一样坐车去水边办事。公交车在行经天桥路路段时,没有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而是越过天桥,在距离站点不远的一个绿化带机动车道旁停了下来。车停后,吴老伯跟随大家下了车。然而,走不到一米,一辆摩托车开了过来,并将吴老伯撞到在地。摩托车司机驾车逃走,至今下落不明。
事发后,东坑交警中队经现场勘查,认定摩托车司机应该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当场昏迷的吴老伯被送往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十二万多元。经评定,吴老伯已处于植物人状态,属一级伤残。
吴老伯的家属认为,公交车的司乘人员在非站点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从而导致尾随公交车后的摩托车避让不当而将吴老伯撞倒,因此公交车公司也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
对于这起交通意外,公交车公司觉得很冤枉,用他们的话来说是“好心办了坏事”。据相关人士介绍,公交车停靠在非站点是应旅客的要求而停靠。本来是想方便旅客反而惹了官司。
承办该案的法官之一江和平说,在该案中,公交车司机没有在规定站点范围内停车,导致吴老伯下车后处于一个危险区域,并在这个区域内被摩托车撞倒。因此,对事故的发生,公交车司机存在过错,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公交车司机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公交车司机是在工作中发生侵权,所以其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横沥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最后,经法院审理,吴老伯家属提起的吴老伯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八项费用合法有效,共计二十四万七千多元。由公交车公司承担百分之三十,即为七万四千多元。(李映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