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彬通讯员孙晓邵淑娥城市快报某彩钢厂老板因与村民产生矛盾,为泄私愤,遂花钱雇人教训该村民。在殴打过程中,该村民被彩钢厂老板雇来的人打成重伤,而该村民的哥哥为给弟弟解围,用四齿耙子将受雇者中的一人打死。
近日,彩钢厂老板及受雇者分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被北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村民的哥哥亦因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
【案件回放】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今年34岁,本市人。犯罪嫌疑人陈某,男,今年31岁。犯罪嫌疑人焦某,男,今年31岁。犯罪嫌疑人孙某,男,今年31岁。犯罪嫌疑人杨某,男,今年36岁。犯罪嫌疑人郭林(化名),男,今年50岁,本市人。
李某在村里开了一个彩钢厂,因离郭木(化名)家很近,厂子的天车一动,郭家的屋子就动,噪音很大,尤其是晚上,更是吵得郭家人睡不了觉。据郭木的家人讲,郭木曾就此事找李某理论,但一直没有解决。
于是郭木找到环保局,环保局就让李某的厂子停产了,为此李某怀恨在心。
据李某交代,陈某曾说他在“黑道”上有人,打架帮忙他都行。此时,李某便将想教训郭木的想法告诉了陈某,并提醒陈某主要是吓唬,最多把对方的胳膊、腿打折就行,别出大事,陈某满口答应。
1月9日晚11时许,陈某伙同焦某、张某等5人驾车来到北辰区,此时郭木的哥哥郭林发现张某等3人蒙面持棍棒敲击其弟弟家院门,上前询问时遭到对方殴打。
随后张某等3人又闯入郭木家院中,持棍棒将郭木打成重伤。
郭林返回家中拿来一把四齿耙子,在弟弟家院内正遇到张某等人殴打弟弟后向院外潜逃,郭林挥舞四齿耙子击中张某头部。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打人凶手均被批捕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泄私愤,雇用陈某纠集焦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因李某是此次事件的发起者,又是犯罪指使者,虽然没有到现场直接实施犯罪,起的作用应属首要分子,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陈某供述李某花钱雇他找人打郭木,李某能证实,陈某不供述进院打人的事实,但有焦某、孙某供述和被害人郭木和其女儿的证言均能证实陈某进院打人,故陈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因被害人郭木的伤情是重伤,依据相关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不能分清直接加害人但可以分清共同行为人的,应按故意伤害定罪。且陈某是此次犯罪的组织者,是主犯,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焦某、孙某、杨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焦某、孙某、杨某。
为何不是正当防卫
郭林因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为何郭林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本案的检察官做了解释。
一种观点认为郭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郭林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刑法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等3个暴徒在把郭木打成重伤之后,戴着面罩要立即逃走,郭林为留下点线索,追究张某等3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挽回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用四齿耙子向张某等人抡了一耙,不小心抡到不法侵害人张某的头上,致使张某不治身亡,其行为是正当防卫。因此,郭林尽管造成张某的死亡,亦不负刑事责任。
而检察机关认为郭林的供述,包括公安、检察阶段,基本证实了张某等3人打完郭木后,在逃跑时被郭林用四齿耙子打伤头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郭林打伤张某时,张某等3人已经实施完毕不法行为,正在逃跑之中,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意图,或者正当防卫能够挽回利益的损失,而郭林供述打伤张某的目的是为了日后破案留下线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要求。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郭林用四齿耙子打不法侵害人张某的头部,直接导致张某死亡,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因此,郭林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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