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秦行 实习生 王玥 记者 张璐)去年6月,本报独家报道了我市首例因房产新政引发的卖房毁约案。昨天,秦淮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由于房产新政出台,卖房人因此需多交营业税,这一政策导致合同履行对卖房人显失公平。 因此,卖方解约不构成违约,不用双倍返还定金。前年,市民王先生买了套120多平方米的新房。去年4月底,房屋交付,但房产证和土地证尚未办理。王先生委托某中介公司出售这套房子,找到买家李先生,双方约定以87.5万元成交。
去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契约。当天,李先生付了3万元定金。根据约定,这套房屋的定金是8万元,其余定金和首付款共34万元于当年5月15日前支付。双方还约定,如买方违约,定金归卖方所有;如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这年5月11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王先生就得多交4.3万余元营业税。为减少损失,王先生提出“房子不卖了,可返还定金”或者暂缓履行合同,等“两证”齐全两年后再卖。李先生不同意,协商不成后向法院起诉,认为卖方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国家七部委出台房产新政,这属于国家房地产政策的重大调整。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本案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协议履行会显失公平。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且在该情形下解约不构成违约,并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
昨天,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