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沧州电(记者刘树鹏)2002—2003年,近百名民工分别向沧州恒信公司交纳了数千元到数万元的费用,办理出国打工手续,但出国手续不但迟迟办不下来,交上去的费用也很难讨回(本报2004年7月23日曾报道)。 去年3月18日,李书明等6名民工将恒信公司及与其有劳务合作关系的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告上法庭。去年9月1日,沧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要求二被告返还6名民工出国费用等损失9万多元。然而,6名民工拿着判决书,却依然难以讨回损失。
李书明等人在诉状中称,2002年10月,6名民工看到省外贸驻沧州联络处急招赴马来西亚建筑工,立即与省外贸联系。对方告知,找恒信公司张铭办理即可。6名原告于2002年12月18日前后,分别在恒信公司交纳报名费50元、出国押金3000元,后来又分别交纳出国手续2-3万元。2003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出国协议。2003年9月,恒信公司告知民工,马来西亚不准进入,改去阿联酋,双方又签订了去阿联酋的协议,但到2003年底出国手续也没有办成。经多次催讨,被告向原告退还63000元,剩余的80150元被告一拖再拖。2004年8月,恒信公司人去楼空,再也联系不上。6名原告原本生活困难,向被告交纳的出国费用都是借贷来的。李书明等人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80150元出国费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0元,电话费、交通损失费2000元,误工损失30000元。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辩称,原告与自己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应由沧州恒信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恒信公司未作答辩。沧州市新华区法院认为,省外贸应对恒信公司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判令省进出口贸易公司返还6名原告出国费用80150元,给付原告电话费、交通费2000元。省进出口贸易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到沧州市中级法院。2005年9月1日,判决省外贸与恒信公司共同返还李书明等人的出国费用和电话费、交通费损失。
然而,手拿法院判决书,李书明等人却依然拿不到被告的赔偿,恒信公司老总张某自始至终更是连影子也找不到。李书明找到沧州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他们,此案已交由新华区法院处理。2005年12月22日,6名民工凑了3000多元的执行费,交到新华区法院。李书明告诉记者:“执行庭有关负责人让我们自己查清省外贸的财产情况和银行账号,我们哪里有这样的本事?”原告之一周玉华介绍说,不仅如此,前不久,这名负责人拿出一份传票,让他们用特快专递寄给省进出口公司。周玉华纳闷地说:“我们不是交了执行费了吗,怎么寄传票也让我们掏钱呀?”这名负责人声称,执行费交到法院,没有交到执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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