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四川网3月3日电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成都市城南创业路一公寓式酒店刚开业,一对年轻的情侣满怀喜悦地入住。孰料当晚洗澡时,因煤气泄漏发生爆炸,双双被烧成九级伤残。这起成都首例状告公寓酒店赔偿案,昨日在高新区法院审结,法院判令酒店方赔偿受害者近18万元。
去年10月17日,张女士与人合伙在创业路某高档公寓内,租赁了数套住宅,在未办理特殊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证照情况下,就打着公寓酒店的招牌,以每套标准房每晚90元的价格对外揽客。
赵先生与张女士此前相识,得知这一情况后,就带着女友刘小姐赶去给张扎场子。张女士在为赵先生签订一份租房协议书后,遂将两人安排到酒店102号房入住。按约定,90元入住费待离店时交纳。
当晚8时左右,刘小姐打开热水龙头洗澡时,厨房内突然发生剧烈爆炸,一团火龙蹿向卫生间。刘小姐被吓得连衣服也顾不得穿就往外跑。闻听女友的惨叫声,赵先生不顾一切地冲进火海,将刘小姐从火海中抱出来。酒店服务人员闻讯赶来时,刘小姐全身烧伤面积达36%,赵先生烧伤面积38%,同属二度烧伤。
赵、刘两人虽保住了性命,却落得九级伤残。酒店在支付两人4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后,便以酒店“资金周转不足”拒绝再行支付。
原告代理律师葛健认为,酒店接客的先决条件是必须通过卫生、消防、公安等部门安全检查,在确定无安全隐患条件下方可经营。张女士等违规操作,是酿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酒店与赵先生签订的租房协议,完全可视作入住招待所性质的一份入住单。
赵女士代理人唐某认为,事故是由刘小姐操作不当引起的,而且赵先生与酒店签订的仅是份租赁协议,并非类似招待所一样的入住单,租赁不是入住。所以,出租人不应赔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的相关损失。唐甚至否认赵先生是消费者,理由是赵先生事前并未向酒店支付入住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入住前还是入住后交纳入住费,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存在性。酒店方理应为两人提供入住时的安全保障,由于酒店方在两人入住前,对室内安全疏于检查和排除,导致室内留下隐患最终酿出事故。因此,法院据此判令张女士支付赵先生、刘小姐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近18万元。对此判决,双方均无异议。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申办旅馆必须具备相关手续,否则就视为非法接客,旅客入住时千万要小心。据介绍,符合旅馆的条件必须具备拥用客房总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旅馆应与其它部分分门进出,并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酒店应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消防等主管部门申报审定通过,颁发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