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卫报报道】 东方卫报记者 郭晓松 新闻提示 近日,有媒体曝光南京某高校国家重点学科主任、博士生导师发布的15篇论文涉嫌剽窃“自家人”学术成果。针对学术腐败日益严重的现象,2月27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教育部今后将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目前正在酝酿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促进高校学风建设的经常化、规范化。 此前,教育部已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对包括高校在内的学术界学术道德建设、学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学术造假愈演愈烈
学术批评网负责人杨玉圣教授将学术腐败划分为:权学交易、钱学交易、学色交易、学术不端、学术的低水平重复。杨玉圣认为,学术资源分配体制不够合理、学术评价体系不合理、社会风气和个人品行是学术腐败存在的主要原因。2月23日,《中国社会评论》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邓正来透露,他和学术批评网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等已明确商定,今年3月15日,他们将联合国内100至150名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著名教授联名发出倡议书,呼吁从2006年起,高校教授研究员不能剽窃抄袭,不能发生学术腐败;一旦发现学术腐败者,教育部和学校一定要对其进行处理;否则,所有签名教授集体辞去教授职位。近年来,学术界抄袭、剽窃、伪造学历骗取职称、伪造证明骗取硕、博士点等学术腐败现象屡被曝光。北大教授王铭铭在其著作《想象的异邦》一书中,剽窃哈维兰《当代人类学》中的大量内容。清华大学教授肖鹰指责云南大学教授王卫东剽窃,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被控,等等。事实上,进入涉嫌抄袭名单的学者远不止这几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导马涛、南开大学文学院教授宁稼雨等知名学者都名列其中,曾经高高在上的博士生导师们变成了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博盗”。如何杜绝学术腐败的发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假论文”贻害万年
学术界就是思想界。什么是思想?就是最先看到现实缺陷的那些眼睛,更善于查找问题根源的那些论文,最先找到改良办法的那些建议,提前设计出未来美好生活蓝图的那些著作。他们是民族航行目标的制定者,是航船上的远望者,他们从事着人类最有潜在意义、最受人尊敬的事业,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希望。因此,现实中的专家、学者、科学家群体是否纯洁,对一个民族关系重大。时评专栏作者岳建国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当年李四光的学术论文都是抄袭西方的,那么中国在本土找到石油的时间将大大推迟。正因为此,和其他行业的腐败相比,学术腐败的影响最深远,对民族未来的破坏力最大:它将导致学术上的低水平重复,葬送创新者的积极性;它向公众发出这样的信号:“看,最应该坚守道德的人都放弃道德了!”——当社会失去“瞭望者”的时候,公众就会产生最深刻的绝望,就会放弃内心的道德和法制防线,社会文明就会停滞和倒退。学术腐败的产生与有缺陷的科研体制、学术评价体制和监督体制有关,但是,这绝对不是学术界自我开脱的理由——要改革这个有缺陷的体制,作为政府决策重要智囊的学术界,理应带头负起责任,而不是去充分利用体制的弊端搞腐败。要知道,即使在体制最落后的封建社会,也有许多科学家、学者独创出许多学术成果。
三大因素“保护”学术腐败
学术批评网负责人指出,学术剽窃成风除了剽窃者的学术道德低下外,还有三个重要的原因:首先,剽窃界定标准的模糊。我国目前对于什么是剽窃,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而一些国家则有明确规定,如:有的国家规定,在一篇文章中出现了6个与其它文章相同的句子就算作剽窃。在论文写作中,当然会引用一些数据和资料来说明自己的论点,但是引用多少、如何引用就算剽窃,这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标准。这就难免造成现实中,有的论文充其量只能说是资料的堆砌,而不是真正研究问题,纯粹是一种低水平的重复。如果某高校出现了教师剽窃的丑闻,作为学校而言不甚光彩。它使人们对该校的教学质量和师德持怀疑态度,进而影响学校的声誉。尽管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学术剽窃事件,但只有少数学校给予剽窃者严肃的处理。对此,人们不禁要问:为人师表的教师还去抄袭、剽窃别人的作品,做学生的该如何想。学生作弊,学校肯定会给予一定处分,甚至开除。为什么教师剽窃,学校就不处理呢?我国目前对于学术腐败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什么叫剽窃,具体标准是什么,该如何处罚等。写作是个创造性的劳动,文章是付出了脑力劳动的产品。刑法上有盗窃罪的规定,是指盗窃他人物品,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盗窃罪。剽窃他人作品,其实也是一种盗窃行为。如果达到一定标准的话,是否也可以比照盗窃罪论处,这个问题值得刑法学家探讨。
“高压线”为何迟迟不设
150名教授联合倡议对愈演愈烈的学术腐败表示反抗,甚至不惜失去教授职位,勇气固然可嘉,但此举对消灭学术腐败能起多大作用,实在没有让人看好的理由。从层出不穷的学术腐败案件中,我们不用动脑筋就知道,学术造假之恶劣、部分学人道德之沦丧到了何等田地。记者对在宁部分高校教授进行采访,大部分人表示对付学术腐败,仅仅依靠几位教授鼓吹“自律”是完全不起作用的,而最行之有效的只能是制度甚至法律的约束与惩罚。国家学术项目结项之后,对其中是否有学术剽窃、抄袭等学术腐败,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造假者前赴后继“自腐”。据悉,邓正来等学者还在草拟一封致各著名高校校长和学术委员会的公开信,建议对于2006年以前的学术腐败“既往不咎”,但是,要求在公开信之后教授们不再“舍身”腐败。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朱江律师指出,侵犯他人著作权,已经违法,怎能既往不咎?而且,没有消除学术腐败的巨大利益诱惑,即使“既往不咎”,想必也不会有多少无耻者予以响应的。据了解,欧美一些国家有专门的调查小组或者行业委员会调查学术腐败。若有学术造假被曝光,轻则声名扫地、科研资金断了来源,重则被送到法庭终结其学术生涯。“师”尚如此,“生”何以堪?今日之“师”,是昨日之“生”;今日之“生”,又会成为明日之“师”。这是一个简单的回环式的推理,同时也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倘若今天不能设立“高压线”抵挡教师、博导们的造假行为,明天当学生们成为老师时不禁发问“大家都在抄,我为什么不抄?”
学生成为造假“挡箭牌”
在利益的驱使下,造假和剽窃可以一日之力获十年之功。一些老学者用毕生心血研究出的课题,搞一辈子也比不上某些“博盗”一夜之间“复制”出来的收益大。在道德说教失去效力的情况下,法制的力量是解决学术腐败问题的途径。但前提是要有针对性才有威慑力,才能杀一儆百。健全相关的立法需要时间,在这段时间的空白中,我们怎么办呢?就算是健全了法制,有了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依据,如何甄别学术造假、学术剽窃甚至弄虚作假的学术成果也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考虑到各学科的专业性,隔行如隔山真假不易鉴别。如果真的鉴别出来,本身就有限的学术圈子中朋友关系、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掺杂其中,能否公正也让人深思。如今学术成果发表的渠道众多,在海量的科研成果面前,有多少人力物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学术剽窃有迹可寻,而有些教授、导师、院长、甚至是院士的把剽窃的责任全部推到学生身上,表示自己仅仅在成果上挂了个名,被指为剽窃始作俑的学生们怎敢对自己的老师“不敬”,只能忍气吞声甘做“挡箭牌”。学术腐败其实是和中国高校以及科研单位现行的绩效评价机制密不可分的。大部分高校和科研单位都以论文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的发表数量为一重要的衡量标准,在利益诱惑和竞争压力面前,在监督和惩罚机制尚不能有效运行的情况下,剽窃、抄袭、弄虚作假就成为了快速谋利的捷径。一个无甚价值的课题搞七八年,文章发了一篇又一篇,或者本来可以一次发表研究成果,要稀释成多篇文章。成果似乎积累了一大堆,垃圾也产生了一大堆。这其实是学术腐败的源头,但似乎没有减弱的趋势。
学术腐败难以寿终正寝
教育部门酝酿成立专门机构治理学风大快人心。但如果关于剽窃的界定依然模糊、相关法律规定依然缺位,那么就容易让人担心,主管部门的坚决态度是否能转化成行为实效,严惩剽窃者以及遏制学术腐败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事实证明,在运用道德规范和行政手段解决学术腐败问题的同时,法律也不能缺位。只有用法律的强硬划下不容侵犯的“楚河汉界”,才能在全社会造成尊重他人劳动的良好学术氛围,也才能还学术界的纯洁。教育部法规司办公室主任张文在中国法学会召开的“如何用法律规范学术制度”研讨会上也透露,我国正在起草“考试法”,在考试法中规定各种考试的规范,进一步遏制学术腐败。成立专门监管学术风气的专门机构,尽管道德、行政和法制的三重约束都齐备了,我们仍然不能对学术腐败问题的解决抱丝毫乐观。在高校以论文数量为目标的学术环境下,在职称评定仍然倚靠论文数量的氛围中,学术腐败将是长期存在的疑难杂症,属于顽疾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