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卫报报道】 见习记者 蒋剑伟 整理 子女不孝顺,我能不能做公证不将遗产分给他们?我想买套二手房需不需要做公证?我儿子要出国需不需要办理公证?3月1日是我国首部《公证法》实施之日。为使广大市民了解新《公证法》和公证知识,南京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公证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新法将在哪些方面与百姓生活产生密切关系?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淑琴女士对记者作了解释。
公证机构不再是“机关”
记者:新颁布的《公证法》与20多年前的《公证暂行条例》有什么不同之处?王:20多年前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次国家颁布实施《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一是《公证法》对公证制度的功能定位更清晰、具体和准确。《公证法》第一条明确:公证活动的目的是预防纠纷,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暂行条例》无此定位。二是《公证法》确立了公证机构执业的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平等性、专业性的属性。三是《公证法》第五章以专章对公证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与《公证暂行条例》相比,公证效力得到了更为完整的体现。四是《公证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以专章规定了公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公证机构、公证员要承担错证等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伪造公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的法律责任。这都是《公证暂行条例》所没有的。记者:新法规定公证机构将不再“官办”,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转变?王:过去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见证职能。《公证法》则明确规定不再将公证机构定性为国家机关,而是将公证职能授权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使。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将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由过去的“国家公证职能”转向“法律公证职能”。记者:不再是国家机关了,那么公证机构是不是一个盈利机构呢?业务范围包括哪些。王:《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为: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同时,公证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如合同、继承、遗嘱、婚姻、学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同时,公证机构可在公证证明以外,办理登记事务、提存、保管遗嘱或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
新法将杜绝“西安彩票案”
记者:过去一段时间,媒体间曝出“西安宝马彩票案”等一些公证不公正的问题。《公证法》的出台对确保公证公正的意义和作用?王:个别公证处、极少数公证员曾在以往的公证活动中,出现过“公证不公正”的问题,如“西安宝马体育彩票案”中的问题。问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有公证员自身的素质问题,也有制度保障不力和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公证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证活动中要坚持公正原则。同时,从公证员的素质、公证程序,到法律责任,《公证法》都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也赋予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相应的监管职责。这些规定对这一原则的实现将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记者:市民的任何公证申请都可以得到满足吗?王:我们把老百姓办公证称为“公证法律服务消费”。《公证法》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包括合同、继承、委托、财产分割、招标、拍卖等等,其中有些项目是公证机构专属的,比如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保全、保管遗嘱、提存等。如果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只要手续齐全、材料内容真实,公证处就没有理由拒绝。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公证消费保障权。
“处女公证”不允许办理
记者:那么今后公证机构是否还可以办理“处女公证”和“撬锁公证”,“挑战人类极限公证”、“发现权公证”和“陷阱取证”?王:首先要明确的是,“处女公证”并不存在。它不符合公证制度本质属性,我们从不允许办理。前段时间之所以沸沸扬扬,有的是炒作,是以讹传讹。公证的总原则是真实、合法、公正。公证的真实原则,要求公证证明对象是能被人们所认识、并能揭示出本质的事物,这样才能实现真实的要求。一些需要通过专业技术鉴定、科学探索才能真正认知的事物,在结论产生前,公证机构不宜公证;符合要求的,即有了确定的科学结论的,可以对书面结论办理公证。这是对科学规律的尊重,也是公证自身规律的要求。司法部前不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也直接体现了这一要求。记者:公证机构出示的公证书作为法庭证据可以使用吗?王:对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公证书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法院审查和当事人质证。这一证明效力不仅体现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还普遍体现在仲裁活动、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交易行为等日常生活中。记者:对于事实不清的部分,公证机构如何取证?王:《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义进行核实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予以协助”。以前,这类规定仅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安全局、公安局,现在也涉及了公证机构,这是对我国司法查证主体进一步完善的结果。
公证机构不再层层设立
记者:有市民咨询说他和老伴共有一处房子,想问死后把自己的一半给老伴,能公证吗?王:可以,但夫妻二人得分别做遗嘱公证。记者:市民比较关注的捐献遗体公证,现在需要什么手续?王:应该有本人的身份证明和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记者:有的市民在出国留学时在区公证处已经做了公证,但学生家长还是不放心,又到省公证处重新做了一次公证,这个有必要吗?王:公证处曾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在老百姓心目中,总认为省、市级公证处的公证效力更高一些。公证法实施后,公证机构不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机构之间的法律地位将完全平等。目前,江苏省正在做全省公证机构布局规划。这种制度安排,既满足了公民申办公证的需要,又有利于建立良性竞争的公证法律服务秩序。”记者:提供假证明办理公证的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王:原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及文书应拒绝公证。但公证机构不具有调查权,因此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假公证人员只能凭经验识别。对违反程序的公证,公证员可拒绝公证,但对蓄意假公证者,则很难防范。公证法对此加以规范,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买卖伪造、变造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如果有人想从事公证员职业,应该从什么地方做起?王:公证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同时,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也可以担任公证员。公证法明确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公证法还规定申请担任公证员的程序,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异议公证可向法院起诉
记者:如果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市民可以通过法院解决么?王: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今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公证法》的一项创新。过去,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意见,只能走行政程序,申请撤消公证,但撤不撤公证,决定权还在公证机构手中。现在,当事人可以走行政复议途径,也可以直接走诉讼途径。如果确有错误,《公证法》还明确规定了赔偿责任,即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向当事人赔偿后,可以追究公证员的责任。记者:老百姓如果遭遇到“公证不公”,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王:一就是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二就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事项如果有争议,可就争议的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由于公证机构或者公务员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公证机构,提起赔偿之诉。同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