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抢劫“小姐”及“的哥”财物,21岁的刘某今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今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对9起抢劫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年至14年有期徒刑。
经查明,2005年1月18日下午,刘某伙同他人将“小姐”王某骗至某洗浴中心内,对王某进行威胁、殴打后,抢走了王某身上的项链、戒指等首饰,并抢走手机一部。
几天后,刘某在乘坐出租车时,以打电话为由借用了“的哥”的手机拒不归还,还用石头将出租车的玻璃砸碎,之后拿着手机扬长而去。此外,刘某还伙同他人在一商店内抢走1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