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深夜12点左右,盐城亭湖区永丰镇民工颜玉庆从工地回家,途经亭湖区新兴镇时,由于此路段正在修桥,在黑灯瞎火又无任何提示牌的情况下,颜玉庆不慎坠入修桥的深坑中身亡。记者就此事进行采访时,有群众反映,此路连通新兴镇与永丰镇,也是永丰镇居民向东出行的最便捷的一条路。 不知何原因,在整个路段总共设有8座桥,已有7座建成,仅剩这座至今仍未建成。群众反映说,这一现象的存在是由于两镇之间相互推诿造成的。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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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黑夜中坠入深坑丧命
记者赶往事发现场亭湖区新兴镇种子站附近,据死者家属颜玉龙讲,25日深夜12点左右,今年50岁的哥哥颜玉庆与同在盐城高速公路打工的另外两名民工从工地上骑自行车回永丰镇三里村家里。没有想到,在新兴镇种子站附近,一个因修桥而挖的深坑就这样要了他哥哥的性命。
“我听和他一同回来的民工讲,当天晚上,他们在工地吃过晚饭后便骑车回家。由于平常他们都是在工地休息,很少回家,所以他们只知道路正在修,不太熟悉实际路况。当他们行至这座未修好的桥时,由于施工工地上没有安装照明灯,也没有设立提醒路牌,就连栏杆都没有。在黑灯瞎火的路上,我哥不小心坠入了因修桥而挖的深坑之中。据那两个人讲,我哥掉下去时刚好撞在了浇灌桥基的钢柱上,最终由于抢救无效死亡。”颜玉龙说。
颜玉龙告诉记者,这座桥已经建了好几个月了,本来应在今年春节前完工的,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施工进度非常慢,直到目前桥基工程还没有完全完工。“在施工处施工单位没有设置提醒路牌,有的也仅仅是一块普通的路标牌,在没有安装任何路灯的情况下,一到天黑,这里就是黑灯瞎火的,谁也不会看到这块路标牌,这样肯定容易出事。不太熟悉路况的行人,远远看去还以为这里是一条通畅的马路,谁会想到路上有个吃人的大‘陷阱’。即使没有提醒路牌,施工方也应该设立栏杆,防止行人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掉入坑中。可是,施工方连用泥土做个简单的障碍物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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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路段无任何警示标志
记者询问当晚颜玉庆是否是酒后骑车,颜玉龙告诉记者,他哥哥平常就不能喝酒,当晚是和另外两个同村民工在工地上吃过饭后回家的,但当晚并没有喝酒。事发当晚的另一名民工吕开福告诉记者,当晚他是和死者一同回家的,当时死者单独一人在前骑行。由于此处漆黑一片,随后他就冲到深坑里面了。吕还强调,他们当晚一点酒都没有喝。
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这座桥与马路相连的南半部已经被挖开一个1.5米左右宽、3米左右深的大坑出来,坑的西侧便是浇灌桥基而用的钢板、钢柱等捆扎完备的物件,道路中没有栏杆。就在记者采访时,一名男子正在架设电灯。记者询问该男子,此处以前是否设有路灯,他回答说“不清楚”。记者发现,正在架设的路灯仅为一只15W的霓虹灯泡。
记者随后询问附近的几户居民,这座桥是哪家施工单位建设的,但居民们均表示不知道。一位从此路过的赵祥贵老大爷告诉记者,他在盐城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工地上打工,深知施工时的要求。“我每天从此经过,可是从未发现施工现场架设任何提示牌或者路灯,就那张路标牌,到了天黑,谁还能看见它。这样的施工地点很容易出事。按照要求,道路施工一定要设置提醒路牌、照明设备,可这条路上什么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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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镇间意见不一耽误竣工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这座桥连接着新兴镇与永丰镇,也是永丰镇居民向东出行最便捷的一条路,可是自从2005年6月份开工以来,到目前还没有完全竣工。实际上永丰段早就完成了,可是新兴段还是无限期地往后拖。“这座桥本来准备在今年春节完工的,可到现在都没有完成。听说是因为新兴镇政府与永丰镇政府之间关于这座桥的闸该谁掏钱的事谈不妥而耽搁下来的。”一位住在桥附近的居民反映说。
一知情人告诉记者,由于此路段是永丰镇居民通往东出行最便捷的道路,与新兴镇居民关联不大,仅仅两三个村的居民需要使用到这条路,所以新兴镇政府在道路建设上积极性不高,才导致这条路迟迟没有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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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
对此,亭湖区永丰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这起事故与永丰镇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这条路永丰镇与新兴镇各自负责各自的路段,永丰镇这段路的工程已经结束将近一年了,新兴镇路段修的有点晚,况且这件事并不是在永丰镇路段和辖区内发生的。
新兴镇政府的陈镇长则解释说,虽然这件事发生在新兴镇的辖区内,但这条路是亭湖区实施的重点工程,用以连接乡镇,方便村民出行,目前实施的是新兴段。这段公路由亭湖区人民政府实施,新兴镇政府只是承担公路通过的拆迁与积土,其他都不承担,施工单位与施工合同是由亭湖区交通局确认与签订的,地方政府只是配合,所以这件事与他们并无关联。
随后记者与盐城市亭湖区交通局的周书记取得联系,周书记告诉记者,盐城市公安局已经将此事鉴定为交通事故了,跟亭湖交通局一点关系都没有,他表示将对出事的路段进行封路。记者问为什么当初不封,早点封路,悲剧就可能会被避免。周书记无奈地说,其实他们早就想封了,只
是当地的老百姓反映出行不方便。周书记说,其实这段路从去年就开始施工,由于方方面面的阻挠使这段路的工程变慢,当地老百姓就是其中一个很大的阻力。对于为什么没有设路障,周书记则称,这个桥两边都有土堆来阻挡。
同时周书记还对死者是骑自行车摔进深坑致死的说法提出了质疑,他称,出事的桥两端都有泥土堆挡着,自行车不可能骑上去,并且他表示,死者在出事前与两个工友曾一起喝过酒。
施工单位当时为什么没有设路障及应有的照明设备?记者随后带着疑问又来到该路段的承建单位———盐城市路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的来意后称,负责安全的部长不在,出去调查调解这件事了。记者问有无公司的其他负责人在,该工作人员出去找了一圈后回来告诉记者,公司的老总都不在,让记者下次再来。当记者向其索要有关负责人的电话号码时,她竟称,员工没有老总的电话号码。末了,这名一再声称“不清楚此事”的女工作人员用很肯定的语气告诉记者,死者当时曾经喝过酒。
昨天记者再次与死者的哥哥取得联系,他气愤地告诉记者,这件事已经发生一个星期了,可相关部门却一直在相互扯皮,直到现在这件事还没有得到处理。
对于这件事是否如亭湖区交通局周书记所说,已经被盐城市交警支队认定为交通事故的说法,盐城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科长江荣华则给予了否认,他称这件事目前交警支队正在调查处理中,暂时还未给出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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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此为意外伤害事故
这件事是否如亭湖区交通局周书记所说的为交通事故?对此,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陈应海律师认为,在他看来这件事并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意外伤害事故。因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地点并未设立警示标志、照明设备及防护工具等。至于这一事故的责任方,他认为参与修路的路桥公司与亭湖区交通局应该负有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江南时报》 (2006年03月04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