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北京3月3日电 (记者 王道斌 蔡民)
一个工伤案件,从工伤认定、仲裁、一审、二审到最后执行等法定程序,大约需要1074天方能完成。工人因工负伤,依据伤残程度取得相应的赔偿本是件无可厚非的事情。 可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完善,造成了许多工伤职工、尤其是工伤民工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其合法权益被侵犯。为此,原广州市政协主席、本次政协特邀委员陈开枝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细化相关条款,彻底解决工伤职工(民工)“认定难”的问题。
现状 “认定难”成难跨门槛
陈开枝表示,他从媒体上得知,从1996年以来到浙江温州市一矿石研蘑厂打工的重庆籍民工当中,一共有33人先后患上了不同程度的矽肺,并造成了7人死亡。但由于老板拒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职业病史资料,患者们根本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和工伤认定,赔偿问题更是无从谈起。他们的痛苦,只是当前大量工伤民工当中的一个缩影。
而在现实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这样一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链条已经断裂。“认定难”,已成为他们获得人身伤害赔偿的不可逾越的门槛。目前,涉及到工伤认定问题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不胜数,劳动保障执法举步维艰。
法规 仅以13种情形界定工伤
深究职工(民工)工伤“认定难”的原因,主要表现在现行的针对工伤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劳动关系举证倒置、工伤认定程序复杂漫长等几个方面。陈开枝进一步表示说,以目前现行的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例,改条例仅简单的列出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和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于工伤认定部门来说,仅依据这13种情形,对错综复杂的工伤案例进行应对,难度实在太大,也造成了大量的工伤认定争议。
而在一些非法用工市场,劳动关系证明也已成为工伤认定最大的“拦路虎”。在1996年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时规定,劳动部门做出工伤认定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自行调查取证。而现行的条例和认定办法却都规定由劳动者(即工伤者本人)承担举证责任。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旦碰上了不遵纪守法的企业,又没有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后根本就不可能对进行举证。因此,条例的这一规定反而成为工伤认定的一大障碍。以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例,去年上半年,该市有近500名职工到工伤部门申报工伤认定,而只有243人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
伤者 苦等三年才能拿到赔偿
除了这些弊端,现行制度下工伤职工的索赔过程漫长,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矛盾。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后,法院只能做出是否撤消其决定的判决,而不能做出认定工伤与否的判决。”这样一来,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后,在劳动仲裁不公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请诉讼,其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能陷入“劳动部门不认定工伤—法院撤消劳动部门决定—劳动部门再次不认定工伤—法院再次予以撤消”的无休止循环怪圈当中。
按照一个走完全部程序的工伤个案为例,其从其从工伤认定、仲裁、一审、二审到最后执行等法定程序,大约需要1074天方能完成。
“而究竟又有多少个身心遭受重创的工伤职工能熬过这将近三年的时间呢?他们又靠什么来熬过这三年的时间呢?”陈开枝表示道。
建议 工伤认定应设专门法庭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其最根本的途径还是要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陈开枝表示道,条例和办法实施以来的尴尬很明显的反应出了有关立法缺乏对国情的准确认识,对职工(农民工)生存状况、意愿缺乏准确了解,更缺乏人民群众对立法过程的真正参与。为此,他提议由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对工伤的情形做出更为明确界定,提高相应的赔偿标准,减少争议,使法律法规更具有操作性。而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还应共同探索,互相协调,简化相关法律程序,彻底解决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循环诉讼等问题。此外,他还建议成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提高仲裁和审判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