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新治安法处理的第一人
一男子在杭州某大学女用卫生间偷录女生如厕,被西湖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7天。警方收缴了男子偷拍的一盒录像带。这是自《治安管理处罚法》3月1日施行以来,杭州警方依法处理的第一起侵犯人身权利案。
违法行为人蔡某,杭州西湖区人,1981年生,无业。昨天中午11点左右,蔡某躲进杭州某高校四楼的女厕所,反锁上隔间的门。
两个女生走了进来,其中一个在蔡某的隔壁。蔡某把小型录像机放到两个隔板之间的地上偷拍,被女生发现。蔡某随后逃了出去。
晚上7点左右,两女生散步校园,又发现了蔡某。当时,蔡某正往墙上贴纸。女生悄悄叫来保安。保安发现蔡某贴在墙上的内容是:我在女生厕所里是拍电影,我只录声音,不拍画面。
蔡某被保安扭送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西湖区公安分局法制科沈副科长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没实施前,遇到偷窥或偷拍他人隐私的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与之相近的第19条的“扰乱公共秩序”罚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或15天以下拘留,但无具体可对应的偷窥等条目;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这一违法行为专门列了出来,并归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类违法行为里面。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具操作性。
(记者严峰通讯员章官翔 都市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