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两名曾作为重点培训对象的业务骨干突然间相继提出辞职,跳到了竞争对手处就职。接下来该公司业务下降,客户流失。该公司以恶意跳槽为名将员工告上了法庭。
南京某公司童经理称,张艳、朱琳分别于2002年11月、2003年10月被公司聘用,从事销售业务。 2004年9月6日,朱琳突然向童经理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表示男友已在无锡为她另找了一个公司。1个半月后,另一名员工张艳也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领导讨论后不同意二人辞职,如果要辞职,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前办妥离职手续,做好交接工作。然而,二人已经一去不复返。公司称,两人跳槽后公司损失很大,他们是恶意跳槽。2005年11月1日,该公司将二人告上了玄武区法院,日前,又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张艳违反劳动法规定,突然辞职和立即离职的行为,必然会对公司的正常营业活动造成影响和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应当返还公司的保密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