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李晓园邢泉徐德利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邢泉徐德利】本市某电子公司负责进出口业务的一名科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出口业务时虚报关税,套取现金用于个人炒股,先后挪用公司资金高达141万余元。 日前,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8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市某电子公司负责进出口业务的科长张某,利用其为公司办理进出口设备和生产材料等海关手续的职务便利,虚构向海关交纳保证金及关税、增值税的事实,先后四次从公司财务部门领取金额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的转账支票,并将该四张票据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后张某将该款交予杨某(在逃)用于购买股票。此后,张某与公司另一名职员刘某(另案处理)预谋用本公司资金进行个人股票投资,并共同与杨某签订投资60万元买卖股票协议。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空白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张某,由张某、杨某等人将该支票填写金额人民币60万元,转入张某的个人账户,并经数次银行倒账,将该款交给杨某进行股票买卖。后张某、刘某将60万元归还,二人从中获利4.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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