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利用房产证诈骗的事时有发生,我朋友不放心她手上人家抵的房产证,便跑到杭州市浣纱路179号杭州市房产档案馆去求证。据该馆徐绍兴馆长介绍,杭州市房产档案馆保存了我市100多万卷房产档案资料,杭州城内的每一套房子都在此留有档案,所以骗子伪造的房产证在此一比照,立马就会原形毕露。
除了当代房地产档案资料,杭州市房产档案馆还完好地保存了不少清朝嘉庆以来杭州房地产登记、赋税、测绘等方面的史料。这些不同历史时期的档案真实再现了杭州房地产发展的历史。边慧玲副馆长从樟木格柜中拿出一些黄黄的纸张,它们中有清朝的契约、官契、执照、契尾、租赁、赋税;民国时期的浙江新契纸、两次产权登记情况、赋税、租赁,建国后的房地产登记、上世纪八十年代房产总登记、公房租赁以及现代房产管理等内容。
边慧玲,对我市房地产历史的发展如数家珍,娓娓道来。我们现在的房屋三证由政府机关颁发,而最早的房地产交易始于民间,在交易中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减少纠纷、降低风险买卖双方恐口无凭,一张白纸立契为证,比如清朝的“白契”。到后来为了安全起见,买卖双方立契后宁愿缴纳契税,也要过户登记,取得官方权威的产权认可,到官府印契纳税过户。官府在契约上钤印,因印泥为红色,印契称为红契。
民国初期,废杭州府,并钱塘、仁和二县置杭县。1927年设置杭州市。对土地买卖和房屋等不动产买卖的管理,亦基本上沿用了晚清时的做法,对房产买卖、典当契约,颁发官契纸。不论已税未税,均于验契后发给官制新契,原契附后,为产权产籍之依据。民国田房买卖依然使用契约,但与清代有很大不同的地方是民国出现了买契,政府登记的是买主,即房地产现在的权利人,保证了房地产产权关系的清晰准确。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至1953年杭州人民政府为保障人民财产,确定房地产权,分三个阶段进行了房地产清理,开展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第一阶段,市民政局发布通告,自1950年3月13日起开展城区房地产总登记。对于已登记的房地产,经过公告审查,并经调查核实后,分别发给《房地所有权证》、《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在房地所有权证上附有《实测户地图》。第二阶段,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自1951年1月28日起,对杭州市郊区(江干、西湖、拱墅、笕桥、艮山五区)进行土地改革和土地申报登记。通过审查,对持有房地所有权的业主,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对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业主,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阶段,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发布通告,自1953年2月20日起,对新划为拱墅、西湖、江干、艮山、笕桥、上塘、古荡等七个市郊区所有在市镇的农村土改中尚未发证的房地产(包括地上权、抵权、典权、地役权等)业主,进行申请登记,经审查确定后,核发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1997年10月24日发布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地产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1998年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始在杭州市区开展房屋所有权验证、换证工作,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验证换证。未经验证的房屋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抵、出租等手续。
此次版面中介绍的只是我们见到的所有契约中的一小部分,如有读者对此感兴趣,可于月底到和平国际会展中心参观杭州住宅文化展。
在杭州房产档案馆,完好保存原浙江藏书楼所在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的契约50多张。杭州藏书楼,因设于省城,又称浙江藏书楼。1901年春夏之间由邵章提出呈请,经杭州知府批准后创办。初期缺乏经费,未修建独立的馆址,暂借东城讲会旧址开办,“规模狭隘———几于无人往观”。1902年张亨嘉任浙江学政,见藏书楼困窘,特拨官款10000两,购买西医刘铭之在大方伯里的一座洋楼,建立新馆,1902年5月18日新馆开馆。在这些契约中我们看到清朝民间约束小又极不安全、反悔无常的一种契约形式“找契”:在立契之后,又立找契,补足契价与市值之差价。刘铭之买了胡叶氏的房子,双方立了杜绝卖契,但是后来胡叶氏觉得房子卖的比市价低了,一个月后又找刘铭之立契找价银四十两。契约中这样写到“因正价不足,邀同原中说合,找截与刘处为业。前因得过正价银两,实因正价不足,挽中商说,三面言定,议得找截价库平纹银肆拾两正。其银当即同中一并收足。自找截之后,永不再找,永斩葛藤,永无翻悔,永无枝节,各无异言,两相允洽。恐后无凭,立此找截契存照。”但是两个月后胡叶氏又认为契价不符,又与刘铭之立绝找契,找价银二十两。契约中叙述“因正价不足,找价不敷,复邀原中再商说合,贴绝与刘处为业。前因得过正价银两,又议得过找价银两,实因正找价不足,复挽中再商说合,三面言定,又议得贴绝价库平纹银贰拾两正。其银当即同中一并收足。自贴绝之后,永不再找,永斩葛藤,永无翻悔,永无枝节,各无异言,两相允洽。恐后无凭,立此贴绝卖契存照。”
(小王 杭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