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权力道德法律化,全国政协委员缪寿良建议制定《从政道德法》,通过该法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
公共权力乃“天下公器”,所以公务员要具有优于一般人的道德水准更是理所当然。但问题是,对公务员的道德约束是否一定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权力道德”法律化是不是泛法律主义的“自以为是”?要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规范的形成与约束机制的完善并不仅仅是单纯的立法所能够完成的,它需要的是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比如监督机制、制衡机制以及惩戒机制的配套实施,而这是立法者必须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非对立而是互补,但两者之间的界限并非完全清晰并且不是一成不变。如果说底线的道德——比如不能杀人——同时既是道德又是法律要求的话,那么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界线上,从道德向法律的转变需要的是慎之又慎的态度,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上升为法律,否则这个世界仅仅只需要法律而不应该有道德,而这无论如何都是一个伪命题。
虽然我们可以断言公务员必须具有优于普通人的道德感,但对公务员的道德强制并不一定诉诸法律——如果说对普通人的道德强制更多的是通过社会舆论来实现的话——更多的时候需要的是制度环境。
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那样,市场主体的道德并非先天的,而是在制度的规制下后天形成的。公务员的道德也是如此,在法治完善的社会中,虽然没有法律化的道德并没有绝对约束力,但有时候这种“道德软约束”要比法律更为有效——你固然可以在违反道德义务之后依然不引咎辞职,但可能你的公务员前途会因为你的“道德劣迹”而断送;在浑浑噩噩地混下去和以履行道德义务作为自己实现“东山再起”的筹码之间,更多的人会选择后者。更何况,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如果你缺乏一定的道德感,即便在公务员之外的其他行业,也难有立足之地。
所以,我们更需要的是完善的制度文明,而不是所有“道德”都法律化,道德调整的领域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就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自我选择的机会,自主选择当然意味着自己责任,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把道德的泛法律化所带来的结果,不仅仅是私人选择空间的泯灭,更是南辕北辙的实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