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纪委了解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名法官近日分别因索贿受贿和公款私存被判处刑罚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02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助理审判员田锡平为帮助北京卓越新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哈市中院知识产权庭的一起诉讼案能够胜诉,指使哈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对卓越公司予以关照,收受卓越公司20万元人民币。 1998年至2004年,田接受了主办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刘某和另一案的原告李某送给的钱物折合人民币4.32万元。田还占用哈尔滨卓越电子有限公司轿车、电脑等物品,以及对部分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田锡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田锡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4年1月,经黑龙江省法院民事三庭庭长张一民同意,田锡平将所承办案件当事人交来的担保金5100万元以田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田并以个人名义转存,并提取了存款利息18.5万余元交给庭里保管。2004年8月23日,黑龙江省法院民三庭又在银行开立了名为“黑龙江省法院民三庭”的银行账号,办理案件当事人转存款四笔,涉及金额3215万元。
张一民违反了上级和黑龙江省法院关于不准公款私存和不准庭里私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纪,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给予张一民行政记大过处分。
(新华社电)(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