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 陈丽平
本网北京3月5日讯1998年1月施行的动物防疫法,主要对陆生动物特别是家畜家禽防疫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水生动物(含两栖动物)防疫问题的规定却比较模糊。因此应对现行的动物防疫法进行相应修改。 这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雅棠委员提出的建议。
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水产养殖大国,水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养殖产量占全世界养殖产量的70%以上,水产品出口额连年居全国农产品首位,2003年水产品出口额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25.6%。
陈雅棠委员提出,水生动物疾病不仅给养殖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同时水生动物某些疾病也会感染人。人与水生动物共患的疾病多达200余种,其中很多是寄生虫病、血吸虫病等。尽管目前未爆发大规模因水生动物疫病引起的人类疫病,但水生动物疾病对人民群众的健康依然构成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每年因渔业病害带来的损失达100多亿元。同时,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为防止外来生物和病害入侵,各国对水产品的安全越来越重视,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生物安全和水产品贸易。
陈雅棠委员提出,目前,水生动物防疫仍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非常薄弱的环节。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由渔业主管部门开展了水生动物检疫工作,但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各地执法依据不足。另外,由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主管单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站)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但这些部门或机构的大多数工作人员对水生动物的疫病及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不了解,在具体工作中,重视陆生动物特别家畜家禽防疫,忽视水生动物防疫,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水生动物防疫的办法和措施,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水产机构聚集了一大批水产专业人才,有能力开展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水产机构事实上也承担了水生动物防疫相关具体工作,并逐步开展了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由于受现行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制约,尽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产机构积极有效地开展了水生动物防疫工作,但协调工作的难度大,容易形成扯皮推诿现象,这对搞好水生动物防疫特别是检疫工作极为不利。
陈雅棠委员建议修改动物防疫法。修改这部法律时,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动物外延。动物应包括人工养殖和合法捕获的陆生动物、水生动物和两栖动物。其次,进一步明确主管单位。第三,进一步明确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第四,进一步增加水生动物防疫条款。建议在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等章节充实水生动物防疫内容,使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更加完备,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全面发挥作用。
此外,陈雅棠委员建议,在渔业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增加水生动物防疫有关条款。鉴于水生动物生活环境、疫病种类、疫病条件、疫病过程、疫病诊断、疫病防治方法及药物使用等方面,与陆生动物特别是家畜家禽有显著的区别,其防疫方法也有明显的不同。为了便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建议在时机成熟时,制定水生动物防疫法。(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