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东省司法厅和物价局制定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去年12月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对律师行业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然而《办法》能否得到很好的执行,真正起到统一收费标准,防止乱收费的目的呢?
罗氏姐妹:求助《办法》拒交律师费
40多年前,伤残军人罗某因公致残后转业广州,后与前妻离婚,罗某的女儿一直与前妻生活,罗某仅靠两个侄女照顾生活起居。
2002年罗某死亡。罗某生前曾立下遗嘱,表示“女儿不能享受家属待遇”,指明其所有财产赠给常年照顾其生活的两个侄女。结果罗某亲生女儿不服,与罗某的侄女打起了遗产官司。经过一审、二审,广州中院终审判定遗嘱有效,罗某的房屋、存款等遗产归两个侄女继承。
事情本该到此结束,没想到打赢了官司的罗某侄女又与自己的代理律师因律师费的问题发生了争执。原来一审时,两姐妹与代理人中汉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是“免费”的委托合同,二审时的委托合同却约定“按超出一审判决部分的25%支付律师费”。
于是按照合同约定,罗氏姐妹与中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律师费结算协议》,规定“甲方应支付39370.25元及房屋价值的25%作为乙方律师费”。
可是签字后罗氏姐妹却觉得如此大的一笔款项她们很难负担:两人本来积蓄就不多,打官司又花了数万元。
经人提醒,两人想到了求助于《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中规定:“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而双方一审时签的是“免费”合同,那么按照《办法》的规定,二审也不能收费,于是罗氏姐妹拒交律师费。
今年1月13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争议作出裁决,认为双方“签订的二审《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两被申请人应按约支付律师费。”
罗氏姐妹对裁决不服,认为按照《办法》的规定就是不应该交律师费。
有关部门:《办法》应该严格执行
在采访中,制定《办法》的省司法厅、省物价局都不愿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对罗氏姐妹一事的裁决发表意见,但他们认为《办法》应该严格执行,依法查处律师办案乱收费。
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较长一段时间里律师办案一直缺乏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律师费长期居高不下,投诉较多,老百姓反映强烈。为此,省司法厅和物价局为规范律师行业的收费和进一步完善管理而制定了《办法》,其实该《办法》从2003年开始就“暂行”了,从2005年12月开始正式实行。
省司法厅律管处梁震处长表示:《办法》是政府部门的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办法》里面规定的收费标准是政府指导价,但不等于这个规定没有强制性。省内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都应该严格执行《办法》,按照该办法的标准来收费。既不能多收,也要防止个别律师恶性竞争,故意压低价钱的做法。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也表示:“律师所的行为要受到《办法》的约束,对于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自立名目乱收费、在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欺诈、哄骗委托人等违反《办法》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办法》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各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进行收费。”
律师业界:《办法》仅有参考价值
然而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律师业界对《办法》的立场与主管部门却大相径庭,普遍只是将《办法》视为参考的条文,与当事人协商还是律师们确定收费数额的主要方式。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都会将《办法》置于显眼位置,让消费者可以参照《办法》与律师就收费数额、方式等进行协商。“但这并不表示协商的数额一定要在《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只要双方同意,超过或少于《办法》的标准收费都是允许的。”许多律师这样认为。
律师们认为,尽管《办法》的某些条款设置了浮动范围,但完全遵守《办法》来收费是不现实的,因为法律案件太过纷繁复杂。
他们举例说,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时弄虚作假,隐瞒了某些证据,在二审时发现案件远远比一审复杂,这样律师在二审时投入的劳动和成本都会大大增加,这时还遵守《办法》的规定比一审减半收费,显然不合理。另外,如果一审作为法律援助对象是免费委托的,二审时如果律师所觉得免费承受不起也不可能强制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实际上一些资深律师的收费通常都是超出《办法》规定的,《办法》的上限———3000元/小时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而一些初出茅庐的律师,则通常低于《办法》的规定收费,否则很难维持正常经营。这些情况如果得到委托人认可,就不应该认为是乱收费。
某法学教授甚至直言不讳地说:“事实上,现在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时主要还是从商业利益出发,根本不理会《办法》的规定。”
对此,广东省委党校陈文椿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高新会副教授等一批法学专家认为:当务之急,一方面要研究如何加强《办法》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使《办法》能尽快得以严格地执行;另一方面则要进一步对《办法》进行推广、宣传,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能自发按《办法》收费办案,广大群众能以此讨价还价并加以监督。(作者:赵南坚实习生:谢庆裕祝伟堃冷婷易钟林)
评论
信用缺失下的市场有点难
今天(6日)本版的两篇报道,一篇是讲家政市场混乱,保姆难寻的问题,一篇是讨论律师收费的问题,二者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细一想,又有内在的联系,反映的都是信用缺失给服务市场造成的困境。
如何找到一个称心的保姆,早就成为很多大城市家庭的一块心病了。其实愿意从事家政服务的人数并不算少,既有从农村到城市来务工的小姑娘,也有城市中的失业女性,可是雇主们挑来挑去,总是找不到满意的。这里面除了家政服务收入不高,吸引不到高素质从业者之外,雇主和保姆之间相互不信任也是重要原因。
保姆们担心雇主太挑剔,不按时发工资,歧视甚至打骂自己;而雇主们则担心保姆偷懒,手脚不干净,对孩子不耐心,甚至把孩子拐跑。雇主们因为担心而处处防着保姆,保姆们则因为雇主的不信任而感到委屈,工作干得更没有劲头,而越这样雇主越不满意,最后就是不欢而散。我的一个朋友,半年内换了7个保姆,没有一个能让她满意的,最后还是从老家把年迈的父母接来照看小孩。
于是雇主们慨叹:找一个好保姆怎么这么难?而保姆们也是满腹牢骚:城里人怎么总把我们当贼防呢?可见如果雇主和保姆互信的关系无法建立起来,家政业就很难得到健康的发展。
与家政服务相比,法律服务显然处于服务市场的高端,律师们的素质也不是保姆们可以相比的,但是这里的问题同样不少。律师高收费、乱收费的现象也早就为人所诟病,于是省司法厅和物价局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图对律师收费进行规范。
《办法》一出台就受到了质疑。因为通常的法律服务可以视为纯粹的商业行为(法律援助除外),应当由双方协商定价,主管部门发文件强制规范定价,似有干涉过多、违背市场规律之嫌。这也是律师业界普遍对《办法》不以为然,而且实际上也没有遵从《办法》的主要原因。但是主管部门也有自己的态度:律师乱收费现象客观存在,老百姓的反映也很强烈,总不能对群众的呼声不闻不问吧?
其实对到底什么才是市场经济也是各家有各家的说法,固执地认为那只“无形的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政府什么都不用管,恐怕是太过乐观了。
在我看来,市场经济应该是有效率的、公平的经济,如果目前的法律服务确实因为乱收费而影响了公平,进而也影响了效率,那主管部门出来进行规范也就无可厚非。这也是在市场还不够良性,供求双方还缺乏信任基础的情况下的一种无奈之举。
家政市场和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让人很清楚地看到信用缺失是如何加大了交易成本,阻碍了一个行业的发育成长的。而这种现象在当今又比比皆是,尤其是在服务业领域表现更为明显,比如医生与患者的矛盾、学生与学校的矛盾等等。
服务业的供给无色无形,品质难以量化,其运行要靠信托,其定价要靠双方在信任基础上的协商,因此信用的缺失对服务业的影响更为致命,这大概也是中国的第三产业总是发育不良,其占国民经济的比重甚至还低于印度的重要原因吧。拿最近相当时髦的理财服务来说,我要不是绝对地信任你,怎么肯把自己的财交给你理呢?(作者:韩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