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方 舒涓 窦丰昌 刘旦 柯学东 赵琳琳
刘彦广)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综合指导处调研员林文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增加“袭警罪”的议案。
“这个问题很久前就想过,吴桂忠的牺牲让我再次思考这个问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林文的心情显得异常沉重。他告诉记者,据统计,2005年全国公安民警执法遭受暴力袭击死亡人数多达400多人,受伤和受侮辱人数无法统计。
林文告诉记者,拿吴桂忠的事例来说,开枪伤害他的犯罪分子最后只能以贩毒罪起诉,很难因袭击警察而“数罪并罚”或从重处理。除了被犯罪分子袭击导致牺牲的事件外,民警因被袭而受轻伤的例子比比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事件绝大多数都不了了之。
林文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即“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袭击警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修改后的内容,即“袭警罪”单列为一条罪名。袭击警察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从重处罚。
袭警事件发生后具体如何处理呢?林文告诉记者,取证可能是最大的问题,他建议可由检察院负责查处,而不能由公安部门自己来处理,“自己当裁判是绝对不行的”。 |